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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09-27编辑:佚名 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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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得,当年自己曾参与此类执法,如有消费者举报商家过度捆绑,经核 查,他们会对商家进行处罚。“标准是,罚款1000元,没收过度捆绑的螃蟹。”

  “1996年后,社会慢慢进入市场经济了,市场越来 越放开,竞争也激烈,不知为什么工商部门对这样的事情管得反而少了。现在也常有市民来投诉,遇到这样的事情我们现在的做法是先调解,不行就只能移交给消协 处理。但现在有个问题,商家卖怎么捆绑的螃蟹合适,连我也不明白。”老陈说,“慢慢,我感觉大伙好像都接受(绑粗绳)了。”

  部门回应

  为螃蟹“减负”福州暂无标准

  对于五里亭农贸市场场长老陈的说法,我们未能从工商部门得到明确印证。

  螃蟹到底应该如何捆扎,国家并未出台相关法规予以规范。仅能查询到的是,2004年,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公布了《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其中对于海产品、水产品的称重,以及产品包装如何计重有了明文规定。

  《办法》规定,称重范围小于等于2.5千克的海(水)产品,负偏差不得高于5克。经营者不得将包装的重量计入商品的重量。但该办法实施对象有一条附注“活禽、活鱼、水发物除外”,螃蟹并不在该适用范围之内。

  至今,福建省和福州市未出台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缺乏相关法规或规章依据。

  福 州工商部门工作人员表示,全国都有这个现象,国家虽然规定不能过度包装,但是并没有明文规定如何禁止。正因暂无针对螃蟹捆绑物重量的具体规定,行政部门也 是无法可依。出台相关法规法律则需要立法部门,比如市人大或省人大进行立法。如果市民在消费过程中有争议,可以投诉12315,工商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调解。不过,没有法律法规作为依据,作为行政部门执法无据、调解无依且不具强制性,因此,只能看商家是否愿意接受。

  省消委会相关人士也坦言,螃蟹绑腿出售并没有限制性或禁止性的规定,至于绑绳多粗多重才合规,具体标准尚不明确。

  律师说法

  超市销售若无说明属侵权行为

  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陈捷律师认为,“如果销售时便绑着,说明顾客已看到实物状况,购买则表示接受这种销售方式。商家这种行为应该不算欺诈行为。”

  “还有一种情况是,如果顾客在超市购买时,对捆绑物重量进行问询而商家不给予答复,仅仅是一句‘爱买不买’,那么商家的行为就涉嫌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陈 捷律师的说法,和一些城市的工商部门不谋而合。据媒体报道,2011年5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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