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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1、《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35号);
2、《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8号);
3、《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劳社文[2003]16号)
4、《湖北省失业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试行办法》(鄂劳社文[2005]109号)
二、办理程序
(一)用人单位办理失业人员失业备案手续。
(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失业人员原所在单位报送的相关资料。
(三)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及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三、承办部门
宜昌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失业保险科)
四、责任人及时限
(一)审核用人单位失业备案手续
承办人:张艳 欧阳英姿 熊从波 曹运宝
时 限:按周汇总上报审批并回复失业人员原所在单位。
(二)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及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
承办人:张艳 欧阳英姿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时 限:即时办理。
五、申办资料
(一)用人单位办理失业备案手续所需资料
用人单位在失业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15日内,报送下列资料:
1、《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人员名单》;
2、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3、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材料;
4、失业人员人事档案;
(注: 改组改制或经济性裁员企业需要提供职工安置方案和批复;失业人员失业前为公益性岗位职工,须先送各区劳动就业管理局审核。)
(二)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所需资料
(1)本人户籍(原件);(2)身份证(原件);(3)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4)《就业失业登记证》;(5)近期登记照6张(2寸2张,1寸4张) ;(6)本人工行结算户存折或卡。
(注:进城务工农村居民与城镇职工所提供的失业保险待遇申报资料相同)
六、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办理失业备案手续时,需提供失业人员人事档案并办理托管手续;
2、失业人员必须在用人单位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
3、必须由失业人员本人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4、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中断就业60日之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不予办理失业登记。
七、联系电话
失业备案:6731201;失业保险金申领:6730970;档案托管及求职登记:6748942;职业培训:6753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