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贵州省士官转业安置新政策最新或2022(历届)退伍军人安置条例

时间:02-07编辑:佚名 士官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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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官,即“职业士兵”,高于士兵(普通士兵)。在我国,士官一般从服役期满的士兵中选拔,也可从军外直接招募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成为士官。士官不属于干部序列,不佩戴资历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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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经部队团级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的;
  2.经驻军团以上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未愈的;
  3.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压缩军队规模、精减部队编制或根据部队的实际情况经总参谋部商民政部联合发文决定缩减下来的人员。
  4.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成为家庭的唯一劳动力的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特区、区以下简称县)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门共同具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5.根据当国务院、中央军委文件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第三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原则上由入伍地的县接收安置。
  第四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省、州、市、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都应建立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下设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安置办公室)。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安置的日常工作。安置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并应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人民武装、劳动、人事、公安、粮食、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在退伍义务兵集中安置期间必要时应抽调人员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工作。
  第五条义务兵退伍期间各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应在主要车站设临时接待转运站。交通运输部门要保证优先购票、优先乘车、优先托运行李、优先中转换乘各地军供站、接待站、招待所、旅社、都要保证他们的食宿。
  第六条为确保退伍义务兵接待安置工作的顺利开展每省及各地财政应安排一定数量的安置和接待转运经费。
  第七条退伍义务兵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安置办公室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对确无卓的在自筹部分资金和动员群众帮工帮料的原则下当地政府可辅以必要的补助办法解决;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由县安置办公室写出报告连同退伍军人证明书、立功证书、立功证章、奖励登记表、立功通知书和立功喜报报经州、市和地区行署安置办公室批准给予安排工作退伍后
  补办立功证明手续的安置部门不予安排工作;
  (三)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向农村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农村退伍义务兵;
  (四)县、区应设立军地两用人才服务机构乡设联络员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推荐农村退伍义务兵中的优秀分子当基层干部;介绍安排到乡镇企业作业务、技术骨干;支持他们进入城镇务工经商;向企事业单位推荐当临时工、合同工;帮助他们自办或联办经济实体;扶持他们发展成专业户、重点户;
  (五)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原征集地所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残情较重安排工作有困难的发给伤残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第八条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
  (一)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不得拒绝接收安置;
  (二)退伍义务兵的安置任务分别由省、地、县三级负责。省属单位和中央在省单位的安置任务由省劳动局、什置办公室负责下达地、县两级所属单位分别由地、县、负责下达。计划下达前可巡后报计划下达后统一结算;
  (三)对获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伍义务兵在安排工作上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的特长和志愿。
  接收单位在培养使用和安排工种时对上述人员应给应予照顾;
  (四)要求自谋职业不参加国家统一分配工作的退伍义务兵由本人在报到后一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县安置部门审查同意后不再另行安排工作。对自谋职业的退伍义务兵各有关部门应予支持和帮助;
  (五)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征集入伍后退伍的;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被处劳动教养的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不负责安排工作
  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九条义务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接收后按本单位因公致残人员安排原则予以妥善安置。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撒销或合并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合并后的单
  位负责安置。
  第十条退伍义务兵不服从组织分配无正当理由经过多次教育在六个月内仍不报到的安置办公室不再负责安排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一条退伍义务兵报考省内高等院校龄可适当放宽到二十八周岁;报考中等专业学校龄可放宽到二十五周岁。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二条因建设等原因征用了农村耕地致使退伍义务兵已无耕地从事农业生产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对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原征集地无直系亲属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到父母居住地落户安置,
  (一)退伍义务兵原是城镇户口随同父母到农村从农村入伍在部队服役期间或当退伍时父母又回到城镇恢复居民户口的;(二)城镇退伍义务兵入伍前与父母共同生活在服役期间其父母因工作调动、离休、退休等原因迁移的;
  (三)入伍前随同父母生活的农村退伍军人在服役期间父母迁往城镇变为城镇户口退伍后由退伍军人征集地的公安、粮食部门出具其父母农转非的证明县安置办公室审查报经州、市和地区行署安置办公室批准后由其父母迁入地的县安置办公室负责安排工作。
  第十四条在服役期间患麻疯病的义务兵办理退伍手续后由部队送
  回原征集地由当地皮防站进行检查当地卫生部门负责治疗。其治疗费用由卫生部门解决。生活有困的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补助。
  第十五条在服役期间患精神病的义务兵退伍后需继续住院治疗的由什置办公室接待后到省卫生厅介绍的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由医疗单位到其主管卫生部门报销生活费用征集地的民政部门给予补助。
  第十六条按计划需要跨州、市或地区安排工作的城镇退伍军人由州、市或地区安置办公室报什置办公室审批后凭跨出州、市或地区安置办公室的安置介绍信入户介绍信(或户口迁移证)和接收单位的证明由跨入州、市或地区公安、粮食部门凭以上证件在检验退伍军人证明
  书后办理户、粮手续。
  第十七条外省退伍军人需到我什置的应由退伍军人所在地的什置办公室向我什置办公室联系经审查批准后交有关州、市和地区行署接收安置。未经省批准的各州、市和地区行署不能擅自接收。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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