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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官,即“职业士兵”,高于士兵(普通士兵)。在我国,士官一般从服役期满的士兵中选拔,也可从军外直接招募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成为士官。士官不属于干部序列,不佩戴资历章
本文最新退伍军人安置条例 陕西省士官转业安置新政策是由太阳教育网为您精心整理由于该政策还未正式更新所以沿用以下的最新版士官转业新政策说明,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
(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含旅)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2)经驻军团级以上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不愈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服役期间因父母等家庭主要成员伤亡病残而造成家庭经济严重困难本人成为家庭的唯一劳动力非其回去不能维持家庭正常生活的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局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三)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含旅)以上机关批准并作出书面决定以提前退出现役处理的,
(1)入伍前有犯罪行为或犯有严重错误明显不符合关于征集兵员政治条件的规定的;
(2)入伍后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徙刑服刑期满后不宜留队的;
(3)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徙刑宣布缓期执行考验期满不宜留队的;
(4)被处劳动教养刑满解除劳教后不宜留队的;
(5)图谋行凶、自杀或搞其他破坏活动留队确有现实危险的。
第三条 退休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的领导。
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下设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安置办公室为常设机构设在民政部门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接收、安置的日常工作和有关事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
退伍义务兵安置所需经费由各级民政部门列入当预算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五条 接收退伍义务兵的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义务兵退伍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应负责做好接待工作办理食宿和中转事宜。交通运输部门要保证其优先乘车和托运行李。退伍义务兵回到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要及时作安排热情欢迎亲切接待。
第七条 退伍义务兵离队前所在部队应将其档案通过机要邮递或派人送交原征集地安置部门。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到安置部门报到接收后到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手续凭安置部门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凡本人自带档案、档案不全或有重大误差者安置部门不予接收。
第八条 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对确无卓或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卓问题。
(二)对军地两用人才要本着热情帮助积极推荐立足当地不包分配的原则开发使用。
(三)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工时应优先录用超期服役、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在录用龄规定上可根据其军龄相应放宽。
(四)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和获得中央军委、大军区批准授予的荣誉称号并授有一、二级英雄模范奖章的退伍义务兵其立功奖章、立功受奖证书、奖励登记表、立功受奖通知书的立功喜报等证件齐全由县一级安置部门审查报地、市安置部门批准后可予安排工作退伍后补办立功证明手续的一律无效。
(五)个别军龄满六超期服役期间批准结婚且配偶为城镇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或本人在十二岁以前失去父母的现实表现好的退伍义务兵由县一级安置领导小组审查报地、市安置领导小组批准后可予安排工作。
第九条 原是非农业户口符合安排工作规定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和按生产、工作需要中安置相结合的办法安排工作。
(一)每退伍义务兵的安置计划由省计划委员会、劳动厅和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根据需要在城镇安置工作的退伍义务兵的数量结合各地区各行为安置的可能分地区按系统编制下达接收安置计划。各地、市、县和各有关部门必须按计划完成安置任务。在什置计划未下达前凡按规定应在地、市、县属单位安置工作的可以无安置待省计划下达后统一结算。
(二)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应尽可能发挥专长照顾志愿。
(三)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二项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妥善安置;属于第二条第三项作提前退役处理的(过失犯罪除外)和服满现役但因在部队或退出现役待分配期间犯罪被判处徒刑的退伍义务兵由安置部门接收后介绍到所在街道办事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对部队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不享受退伍义兵待遇。
(四)有关部门面向社会招收职工时应允许待分配期间符合招收职工条件的退伍义务兵报考。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应给予适当照顾优先录用。
(五)各接收单位对分配的退伍义务兵应及时接收妥善委排不得推拖、拒绝。延期接收的由接收单位或延误单位负责补发工资。
(六)义务兵退伍后自谋职业的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安置部门批准后不再负责安排工作。
第十条 因战、因工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非农业户口、未参加工作的由安置部门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在职人员的按本细则第十一条办理。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县一级安置领导小组审查报地、市安置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安排工作;个别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安排的可发给在乡伤残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第十一条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单位复工复职。原是合同制或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职工退伍后可按现行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