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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从今年起已调整生育津贴计算办法,要求生育津贴应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而不再以女职工本人工资为缴费基数来计算。
一家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工作人员向本报记者透露,她在为单位产妇到区县社保部门办理生育津贴事宜时,被告知本市已要求生育津贴应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而不再以女职工本人工资为缴费基数来计算。该工作人员随即发现,由于其单位几位产妇所在部门不同,产前工资相差较大。对于原本个人工资低于单位平均工资者,可能会因此受益;而原本个人工资高于单位平均工资者,可能会因此受损。该工作人员表示,她担心利益受损的产妇可能会对此有异议。
记者随即从市人力社保部门了解到,本市从今年起已开始执行新规定:即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职工,因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的,产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按照2005年颁布的《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生育津贴按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对此,市人力社保部门表示,企业针对上述情况可以灵活处理。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可由用人单位补足。也就是说,对于原本个人工资就高于单位平均工资者,本市鼓励企业为其补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