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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生育年龄为啥还要缴纳生育险、异地分娩如何结算、针对骗取生育保险如何处罚……昨天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陈励阳参加在线访谈,与网友们针对《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内容进行相关互动与解答。
过了生育年龄依然要交生育险
网友“陆立新”问道:“我是1967年出生的,我这种年龄不会再生育了,为什么还要交生育险?难道要交到60周岁吗?”
原来生育保险制度是指由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其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其作用之一是平衡用人单位之间的负担,减轻用人单位招用女职工的成本,促进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因此,只要是职工就要参加生育保险,参保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
异地生育按参保地的保险标准支付
网友“海蓝”针对异地分娩提出:在异地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应该如何结算呢?
相关负责人解释,《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职工异地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参保地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支付。
骗取生育险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网友“徐斌”提出:单位或者个人以非法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基金支出或者生育保险待遇的,应当如何处罚?
根据《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基金支出或者生育保险待遇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生育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失业女职工生育津贴发放到本人
网友“张春”提问: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待遇如何发放?
是发给单位还是个人呢?
按照《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给用人单位,由其支付给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上述费用无法正常发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上述费用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
参加生育保险的失业女职工的一次性营养补助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支付给失业女职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