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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在榕举行,会议审议并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包括婚假、产假、特殊情形下生育等问题得到明确,新修订的《条例》将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不用“晚婚” 就有15天婚假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上一级法律中,晚婚、晚育的相关规定被删除,因此,原有的15天"晚婚假"相应取消了。”负责人表示,为了让已赋予人民群众的福利得以保存,新《条例》规定,只要是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都能享受15天的婚假。
同样,女方生育享受的产假也有了新的规定。根据新修订的《条例》,“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158天至180天”,男方的照顾假由以往的7—10天修改为统一的15天。同时《条例》明确,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而在以往,只有符合晚育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可享受135—180天的产假,二胎女方产假为98天。
特殊情形可生育第三个孩子
普遍二孩政策实施之后,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孩子,但如果孩子有先天性缺陷,或者生育夫妻双方属再婚且已育有子女的,这些情况下,能生育第三个孩子吗?《条例》对此进行了明确,一二孩实行登记制度,三孩生育则需要审批。
对于再婚夫妻,一个大的原则是,“再婚前,夫妻双方加起来有两个孩子,婚后可以再生一个;再婚前,夫妻双方加起来只有一个孩子,婚后可以再生两个”。
而夫妻双方如果已生育两个子女,但其中有一个或两个都是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这种情况下,如果医学上认为夫妻可再生育,则夫妻双方可申请生育第三个孩子。
少数民族夫妻方面,若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也可申请生育第三个孩子。
另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仍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跨境婚姻视已生育子女身份来定
我省有着众多的海外华侨,华侨夫妻、跨境婚姻夫妻双方的生育情况也是市民关注的重点。
对于这部分夫妻群体的生育情况,《条例》规定的原则是已生育的子女是否有国内的身份,如果孩子没有国内的身份证,就不占用夫妻“生育子女数”的名额,此类夫妻可以再生育两个孩子。
夫妻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方面,新《条例》也作出了不少修改。如原《条例》第十七条“患有会造成下一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夫妻不宜生育。有生育能力的夫妻一方应当实施节育手术或者采取长期避孕措施”中,“实施节育手术”的相关表述被删除。
同时,“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应当按计划生育要求落实一项有效的节育措施,接受避孕节育检查”也被修改,改为“实行计划生育,已生育的夫妻,可自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