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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今年开始实施,哪些人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以及已生育的女职工,不需要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了,是否可以不参加生育保险?据了解,无论男职工还是女职工,无论已生育的职工还是未生育的职工,都应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以此体现互助共济的社会保险特性;男职工参加了生育保险,其未就业配偶可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下面是小编收集的一些资料,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哪些人参加生育保险?
按照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和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参加生育保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原在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本市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费由谁来缴纳?据了解,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每月生育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的总和。职工缴费基数为其上月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首月缴费基数为其首月工资总额。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这是缴费基数的“上线”;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是缴费基数的“下线”。
“生育保险”和“生育医疗保险”有何区别?
不少参保人发现,有“生育保险”和“生育医疗保险”两个概念,而且在政策过渡期内,曾经参加过“生育医疗保险”的“生育保险”参保人与未参加过“生育医疗保险”的“生育保险”参保人,在生育保险待遇的处理方式上有所不同,“生育保险”和“生育医疗保险”有何区别?
据了解,在今年建立单独的生育保险之前,我市在医疗保险办法中规定,基本医疗保险根据缴费及对应待遇分设一档、二档、三档三种形式,年满18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参保人按规定同时参加“生育医疗保险”。在职人员的生育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交,其他人员的缴费渠道和缴费方式分别按其缴交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渠道和缴费方式执行。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其产前检查、分娩住院、产后访视、计划生育手术的基本医疗费用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但生育医疗保险政策没有生育津贴待遇的规定。
今年生育保险政策实施后,我市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全部参加“生育保险”,这意味着以前未纳入“生育医疗保险”的基本医保三档参保人也新纳入“生育保险”群体,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和生育津贴。此外,还有一部分群体,按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适用范围未被纳入的人员,但属于《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应当参加生育医疗保险的,继续按其规定参加生育医疗保险并享受各项生育医疗保险待遇。这意味着不在职但参加一档和二档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可按照原生育医疗保险规定参保,享受生育医疗待遇,但不享受生育津贴。
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享生育医疗费待遇
男职工以及已生育的女职工,不需要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了,是否可以不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参加了生育保险,但是他妻子没有工作也没有参加生育保险,该男职工参保是不是就是“为他人作嫁衣”?
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的温馨提示:生育保险作为我国法定社会保险的一种,用人单位和职工都应当参加,未按规定参保的,用人单位及相应人员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与原生育医疗保险相比,生育保险增加了生育津贴待遇,参保职工的未就业配偶也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这些新增的待遇需要稳定的生育保险基金作为支付来源,因此要求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确保职工及单位能及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无论男性职工还是女性职工,无论已生育的职工还是未生育的职工,都应按规定参加,以此体现互助共济的社会保险特性。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造成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向职工支付相关费用,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生育保险政策的一大亮点是明确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减轻职工家庭生育费用负担。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但职工未就业配偶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制度的生育待遇的,不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