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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加快推进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建设,做好全市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参保企业和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工伤
的规定继续沿用以前年度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当地相关部门的公布消息为准。
为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加快推进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建设,做好全市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参保企业和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35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做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
认真做好《工伤保险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科学制订相关配套政策,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
(二)基本原则及统筹内容
以“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为原则,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内容为“六个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费率政策、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待遇政策、统一经办流程。
二、具体政策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为本单位全部在职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市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依照本《意见》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待遇标准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前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至今仍未处理的,按原规定处理。
(二)工伤保险费率和基金管理
全市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一执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工伤〔2003〕222号)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的基准费率按本单位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0.2%确定。
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统一编制工伤保险基金年度收支预决算并组织实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加快推进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建设,做好全市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参保企业和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工伤
(三)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全市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仍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办理程序应严格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规定执行。
(四)待遇支付标准
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统一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实施和调整。
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的,统一确定为绍兴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申报参保人员名单)次日起发生工伤的,工伤保险基金可支付《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须按时足额缴费)。
本市范围内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5元。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绍兴市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标准参照当地有关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具体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确定。
(五)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建设
全市实行统一的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加快工伤保险信息网络建设,做到全市工伤保险信息化工作“标准统一、资源共享、安全高效”。
(六)工伤保险医疗康复定点管理
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实行全市定点管理,定点管理办法由市人力社保部门另行制订。
(七)建立市级统筹风险调剂金和储备金
.建立工伤保险市级统筹风险调剂金。工伤保险市级风险调剂金按各地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的0.5%提取,调剂金规模达到全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水平2个月后,由市人力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通知各县(市)暂停提取和上缴。调剂金出现亏损时,由市人力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恢复提取,必要时也可提高上缴比例。市级统筹风险调剂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市级统筹实施前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仍留存当地,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
年7月1日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各县(市)财政部门于次月起每月10日前,将上月调剂金上缴至绍兴市财政局工伤保险基金调剂金专户,并抄告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