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xiu.com-爱上秀-教育信息门户网】
工伤认定
第十条 市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工伤认定工作,具体负责市本级用人单位工伤认定的申请受理、事故调查、做出认定、结论送达工作,对各县(市、区)上报的工伤认定申请案件负责组织集体研究,并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社会保障部门受市社会保障部门委托,负责对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工伤事故报告、工伤认定申请等事项的受理、调查核实、工伤认定法律文书制作及送达等工作。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发生事故伤害后,应在24小时内向参保归属地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送《事故伤害报告表》,重大伤亡事故(重伤2人或死亡1人以上事故,下同)应及时报告。各县(市、区)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属重大伤亡事故的,应立即向市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 各级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到重大伤亡事故报告后,应及时组织现场调查,做好调查记录。用人单位应当协助做好调查工作。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归属地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及受其他条件限制暂时不能按规定时限进行申报的,经市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参保归属地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五条 在我市以外注册但在我市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其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参加工伤保险的,向用人单位参保地申请工伤认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向生产经营地所在的县(市、区)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第十六条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事故伤害报告和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日内组织初审,市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各县(市、区)初审后10日内进行复审。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属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应当受理;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应在30日内补正全部材料。
各县(市、区)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情况较为复杂,需要延长报送时间的,应报市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申请人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需要用人单位提交有关材料的,用人单位应当于15日内提交。用人单位未按时提交的,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据受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供的材料作出工伤认定。
第十九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确定劳动关系。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第二十条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事故伤害报告或受理工伤认定后,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一)视情依法制作《工伤认定调查笔录》、拍照、绘制现场图。
(二)依法收集各类相关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现场笔录等。
第二十一条 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由市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负责答复和答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