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威海退伍军人补贴政策及退伍军人就业安置最新或2022(历届)政策规定

时间:11-15编辑:佚名 山东征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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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安置政策法规,进一步规范安置程序,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日前,市政府出台了《威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实施办法》(威政发[最新或2022(历届)年]28号)(以下简称《办法》)。

  一、出台背景。退役士兵安置是关系国防和军队建设、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国家出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以来,我市不断加大贯彻落实力度,相继制定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暂行办法、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绩效考评暂行办法等多项配套政策规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尤其是劳动、人事、社会保障等各项制度改革的不断完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发生了一些新变化。在安置方式上,由政府指令性安排工作,向自主就业、自谋职业与安排工作相结合多元化安置转变;在安排工作对象上,由城镇义务兵和转业士官并重向转业士官等重点安置对象转变;在扶持政策上,由发给退役金与经济补助为主向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给予扶持政策方向转变;在安置制度上,由以户籍性质区分安置待遇的“城乡有别”向享有同等安置权利的“城乡一体”转变。因此,制定出台《办法》,不仅是贯彻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重要举措,也是适应退役士兵安置新形势、推进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规范化建设、提高退役士兵安置质量的客观需要。

  二、具体内容

  《办法》分九章四十二条。

  第一章,总则,共七条。主要明确了立法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安置原则与制度,规定了接收安置单位的职责,提出了安置退役士兵的总体要求。

  第二章,接收与移交,共九条。规定了接收与移交退役士兵的依据与程序、安置去向与落户原则,明确了易地安置的条件与批准权限,档案接收转递保管等有关问题的处理。

  第三章,自主就业,共五条。明确了自主就业对象的条件、享受的优惠待遇与合法权益,提供就业指导与服务的方式;用人单位招录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依法享受的优惠政策。

  第四章,安排工作,共七条。主要明确了符合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条件、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制定、考试考核方式以及待安排工作期间的生活补助,规定了用人单位与退役士兵劳动关系的确立及相关要求。

  第五章,退休与供养,共两条。规定了中级以上士官作退休安置和伤病残士兵供养安置的条件,明确了住房的标准与所需经费来源等。

  第六章,教育培训,共四条。本章明确了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组织领导责任、组织实施原则和异地培训的安排,规定了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限与次数,提出了教育培训机构的选定条件与相关要求。

  第七章,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共四条。主要对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和参加失业保险的办法作了明确规定。

  第八章,法律责任,共三条。明确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退役士兵本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共一条。主要说明了本《办法》施行的时间和废止事项。

  三、《办法》的主要特点与亮点

  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

  一是确立了退役士兵安置的组织工作原则。退役士兵安置对象人员多、城乡之间和不同地区之间差异大、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需要明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基本原则。为此,在《办法》中,提出了“城乡一体、多元安置、统筹兼顾、体现优待”的原则,这对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二是建立了退役士兵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制度。《办法》规定退役1年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以自愿、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等。教育培训由政府统一组织,根据退役士兵特点和就业需求,确立教学模式和学习培训内容,力求大多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能够取得学习(培训)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这对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帮助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和创业具有重要意义。

  三是完善了政府计划安置工作机制。为做好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办法》明确规定“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根据省、市人民政府下达的退役士兵安置计划,会同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具体计划,由本级人民政府下达”这一条款,强化了政府的安置职能,加大了行政推动力度。

  四是注重提高退役士兵安置质量。《办法》明确规定:“承担安置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计划,及时接收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时,应当首先用于接收由政府安排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提供不少于招收聘用人员数量5%的工作岗位用于安置退役士兵”。这一规定有利于保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质量。

  五是加大了退役士兵就业合法权益的保障力度。依据相关法规,对退役士兵在就业方面的权益保障作出了规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退役士兵的服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下人员的工资与福利待遇等,这些规定有利于保障退役士兵就业的合法权益。

  六是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在《办法》中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协作,抓好落实,特别是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经费预算,保障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一次性经济补助、伤病残士兵安置、退役与供养、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落实法律责任等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
  七是加大了政府安置的执法力度。《办法》中规定,对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非因残疾退役士兵本人原因而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接收单位,民政部门将依据《办法》有关规定,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单位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十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安置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退伍军人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的统一标准发给。

2、个人帐户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帐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缴费档次的平均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帐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帐户储存额。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3、缴费年限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其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4、优待养老金。

注:养老金是对退伍军人晚年生活的经济保障,具有国家政策支持。

退伍军人津贴

1、津贴规定的补助标准是: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每人每月补助251元;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每人每月补助135元;红军失散人员每人每月补助55元。

2、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和西路军红军老战士,除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外,另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对他们中自理生活有困难的孤老。

3、在本人自愿的情况下,可安排到光荣院供养,不愿去的由所在乡、村安排专人照顾,并给予适当的护理费。退伍红军老战士本人的口粮、食油和副食品均由国家按当地机关干部的粮、油标准供应。

注:补助标准因城市而异。

退伍军人保险

退伍军人保险包括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两大块,在养老保险办理中,退伍军人即可享受“视同缴费年限”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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