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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最新或2022(历届)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根据《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省政府令第287号)有关规定,按照省政府《关于做好最新或2022(历届)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最新或2022(历届)年〕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政策规定,明确接收安置对象
(一)接收最新或2022(历届)年冬季退役士兵
1.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安排退出现役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退出现役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批准退出现役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年限退出现役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役退出现役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安排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人员
1.最新或2022(历届)年冬季退出现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且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由政府安排工作:
(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是烈士子女的。
2.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最新或2022(历届)年冬季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退役时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可以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或自谋职业的方式安置:
(1)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
(2)服现役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
(3)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
(4)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从高校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不复学)且服役期间被选取为士官的。
二、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完成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任务
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关系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按时完成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任务。
(一)全力推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08号)、《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和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1〕23号)等规定,大力推进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要进一步完善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形成整体合力。要强化宣传动员,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确保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政策知晓率达到100%。要依托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培训机构建立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基地。要按照市场需求,结合退役士兵愿望,设置教育培训内容,创新教育培训形式,积极开展实用就业技能培训,确保教育培训质量。要保证教育培训时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出现役1年内,教育培训不少于3个月。要扩大“订单”“定向”“定岗”式教育培训范围,鼓励引导有条件的企业承担教育培训任务,确保有教育培训意愿的退役士兵都能得到必要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增强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能力,提高就业创业率和创业成功率。
(二)大力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就业服务、教育优待、小额贷款、费用和税收等各方面的优惠政策。要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支持全民创业的意见》(潍政发〔最新或2022(历届)年〕7号)要求,积极鼓励扶持有创业要求且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退役士兵从事初始创业。要加快建立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为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提供政策支持和信息帮助。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要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要积极扶持返乡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参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引导退役士兵到农村基层组织就业,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骨干作用。要大力宣传自主就业创业退役士兵先进典型事迹,引导退役士兵走自主就业创业道路。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政策纳入当地政府民生工程,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最新或2022(历届)年〕34号)等规定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落实配套资金,严格社会化发放程序,确保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及时发放到位。
(三)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就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做好最新或2022(历届)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最新或2022(历届)年〕7号)要求,强化措施,加大力度,确保全面完成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市民政部门要根据省政府下达的退役士兵安置计划,会同市机构编制、人社、国资等部门,将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全部纳入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范围,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拟定安置计划。各县市区政府(含市属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要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级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并及时下达。事业单位计划数要达到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总数的10%以上。要结合城镇化进程和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挖掘社区服务、社会工作、农技推广等基层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的就业潜力,力争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提供更多收入有保障的就业岗位。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退役士兵安排工作要实行文化考试与档案考核相结合的“三公开一监督”阳光安置方式,公平、公正、公开安排退役士兵选岗就业,确保服役时间长、贡献大的退役士兵得到较好安置。档案考核分值权重不得低于考试考核总分值的百分之六十。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安置任务顺利完成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着眼发展大局,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任期目标和考核内容,列入“双拥模范城(县)”创建考评指标体系。要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机构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其牵头组织、统筹协调作用。民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强化分工协作力度;机构编制、人社、国资等部门要积极提供相关信息,参与拟定安置计划,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岗位落实;教育、人社等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考学优惠、就业指导与服务等工作;税务、工商等部门要落实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经费预算和必要的工作经费预算,保障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一次性经济补助、伤病残安置等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要建立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与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用人计划及相关信息的共享、协调机制。对违反有关安置法律法规规定,特别是拒绝接收政府下达的安置工作计划任务和歧视、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个人,依法予以处罚;没有完成安置任务或完成质量不高的县市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监督检查,强化责任,扎实工作,确保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顺利完成。
潍坊市人民政府最新或2022(历届)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