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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以下简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程序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征收准备
(一)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政府审查拟征收项目
市、市(县)区政府召开由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参加的会议,审查拟征收项目是否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公共利益需要;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3.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已纳入市、市(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对于未纳入市、市(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项目,由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提出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说明,报有批准权的人大批准。
(二)对拟征收项目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房屋调查结果
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对拟征收项目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将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张榜公布。调查中发现有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无临时建筑审批手续建筑的,市、市(县)区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建设、房屋征收管理部门等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
(三)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上报市、市(县)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补偿方式、补偿金额、补助和奖励、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2.协议签订期限、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四)市、市(县)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
市、市(县)区政府召开论证会议,组织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财政、环保、文物保护、教育等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形成会议纪要。
(五)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
市、市(县)区政府对论证通过的征收补偿方案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张榜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六)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前,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书面通知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公安、工商等部门暂停办理下列手续:1.新建、改建、扩建房屋;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3.房屋析产;4.户口迁入或者分户;5.办理工商营业执照;6.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七)对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及意见修改情况进行公示
市、市(县)区政府根据征求意见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并将征求意见情况及修改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张榜公示。公示情况应当通过拍照等方式留存证据。如召开征收补偿方案说明会,应对到会的被征收人签到登记。旧城区改建项目,50%(不含本数)以上被征收户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市、市(县)区政府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听证会记录应当留存归档。
(八)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房屋征收补偿的必经程序,未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不得实施房屋征收。各级信访部门对拟征收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征收项目概况、项目合法性、合理性、风险性、安全性、可行性等内容,并对征收过程中可能诱发的社会风险作出评估,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并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市、市(县)区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分别作出实施、暂缓实施或者不实施征收的决定。对于暂不具备实施条件的房屋征收项目,在市、市(县)区政府作出准予征收决定前,不得实施征收。
(九)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召开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在500户以上的,应当经市、市(县)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
(十)存储征收补偿费
市、市(县)区政府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征收与补偿专户,专项存储征收补偿费用,并保证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与金融机构应就征收补偿资金的使用,订立双方监管协议,明确各自职责。金融机构可以按照协议约定监督管理使用资金,保证专款专用。征收补偿资金的使用范围为: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搬迁、临时安置补偿;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4.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5.与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的预期风险处置经费。
相关金融机构应向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出具征收补偿资金入账情况说明。
二、征收实施
(十一)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征收公告
市、市(县)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应在5日内发布公告,公告必须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期限等事项。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市(县)区政府是房屋征收主体的,被征收人可以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是征收主体的,被征收人可以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的,应当向市中级法院提出。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张榜公布。
(十二)发布评估邀请
市、市(县)区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公告后,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向具备相应资质且没有不良记录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发出评估邀请。
(十三)选择评估机构,进行房屋价值评估
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公布应邀报名的评估机构名单,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会同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社区组织被征收人代表3人以上通过抽签、摇号的方式随机确定。随机确定的过程应当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对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进行。
(十四)入户协商征收补偿事宜
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或受托的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入户与被征收人协商房屋征收补偿事宜。入户协商的工作人员应2人以上,协商不得少于2次,协商情况应当书面记载作为证据留存。委托实施征收的,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向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期限等内容。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十五)签订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补助和奖励办法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六)对达不成补偿协议或产权不明确的,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公告
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市(县)区政府根据《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张榜公告。补偿决定的内容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补偿决定应当加盖××政府印章或××政府征收补偿专用章。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按协议时限搬迁的给予奖励
为鼓励“早走早得益”,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市、市(县)区政府可根据搬迁的先后顺序对被征收人给予奖励。
(十八)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向被征收人发出《限期搬迁催告通知书》,被征收人仍未自行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市(县)区政府依法申请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递交以下材料:1.强制执行申请书;2.征收决定;3.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4.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5.强制执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6.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7.被执行人的姓名和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8.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人民法院裁定由市、市(县)区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执行的,强制执行前,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申请公证机关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证据保全。
三、其他
(十九)选择回迁安置房屋
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到指定地点选择回迁安置房屋。
(二十)公布分户补偿情况
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张榜公布。
(二十一)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
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加强对征收补偿档案的管理。
(二十二)房屋征收与补偿文书的适用
为保证房屋征收补偿程序规范、合法,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使用推荐的20种法律文书示范文本。
附件:1.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委托书(示范文本)
2.关于调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指标的说明(示范文本)
3.关于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相关手续的通知(示范文本)
4.××市(县、区)××周边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示范文本)
5.××周边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论证纪要(示范文本)
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通知(示范文本)
7.××人民政府《××周边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公告(示范文本)
8.××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示范文本)
9.××房屋征收补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示范文本)
10.征收补偿资金入账情况说明(示范文本)
11.关于××周边地块拟征收房屋分户调查结果公告(示范文本)
12.××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示范文本)
13.××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示范文本)
14.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示范文本)
15.房屋征收产权调换补偿协议(示范文本)
16.××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示范文本)
17.限期搬迁催告通知书(示范文本)
18.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示范文本)
19.强制执行申请书(示范文本)
20.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1:
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委托书
(示范文本)
委托人(房屋征收部门):××
住址:××
法定代表人:××
受托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住址:××
法定代表人:××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委托人将××区域内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下列事项委托受托人具体实施:
1.在××年××月××日之前,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现状进行调查、登记。
2.向××等部门调取被征收范围内房屋的土地、规划、房产等资料。
3.向××市(县)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社区调取被征收人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情况。
4.………。
5.以委托人的名义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区域内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关材料。
6.拟定征收房屋的征收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7.确定征收范围内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户数。
8.………。
9.就征收补偿的具体问题与被征收人进行协商。
10.委托具有拆迁资质的施工企业对被征收房屋实施拆除。
11.………。
12.委托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止。
受托人应当在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实施房屋征收工作,受托人对超出委托范围实施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