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辽源市征地补偿标准政策,辽源市农民征地赔偿补贴标准文件

时间:09-25编辑:佚名 人社部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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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发展辽源经济,经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国土资耕函[最新或2022(历届)年]661号)文件批准,辽源市人民政府最新或2022(历届)年第十一批次用地依法征收辽源市西安区灯塔镇太阳升村集体土地13.1749公顷,国有林地3.1790公顷,共计16.3539公顷。依法用于商住项目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最新或2022(历届)年12月16日,经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国土资耕函[最新或2022(历届)年]661号)文件批复,依法用于商住项目建设。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及面积:

被征用的土地为辽源市西安区灯塔镇太阳升村集体旱田2.5307公顷、菜田1.3024公顷、集体林地6.2334公顷、农村宅基地2.4053公顷、农村道路0.2467公顷、荒草地0.4564公顷,小计13.1749公顷;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林地3.1790公顷,共计16.3539公顷。

        三、土地补偿及安置标准:

土地补偿费标准:(旱田、菜田)120元/㎡×20%

                                (林地)1.3元/㎡×6倍

                                (农村宅基地、农村道路、荒草地)1.3元/㎡×4倍。

安置补助费标准:(旱田、菜田)120元/㎡×80%

                                (林地)1.3元/㎡×6倍

青苗补偿费标准:旱田1.3元/㎡、 菜田3.5元/㎡。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发放办法。此次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采取货币形式一次性进行补偿和安置,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由村委会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自行安置。

        四、尚未办理补偿登记手续的村民须在最新或2022(历届)年3月27日前到村委会办理相关手续。

        五、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三日内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但是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阻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最新或2022(历届)年1月7日

辽源市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公告

        为发展辽源经济,经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国土资耕函[最新或2022(历届)年]708号)文件批准,辽源市人民政府最新或2022(历届)年第七批次用地依法征收辽源市龙山区工农乡五一村集体土地12.7536公顷。依法用于商住项目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最新或2022(历届)年12月27日,经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国土资耕函[最新或2022(历届)年]708号)文件批复,依法用于商住项目建设。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及面积:

被征用的土地为辽源市龙山区工农乡五一村集体旱田7.7618公顷、菜田0.8966公顷、坑塘水面0.0479公顷、农村宅基地3.8972公顷、农村道路0.0774公顷、荒草地0.0727公顷,共计12.7536公顷。

       三、土地补偿及安置标准:

土地补偿费标准:(旱田、菜田)95元/㎡×20%

                                (坑塘水面、农村宅基地、农村道路、荒草地)1.3元/㎡×4倍。

安置补助费标准:(旱田、菜田)95元/㎡×80%。

青苗补偿费标准:旱田1.3元/㎡、 菜田3.5元/㎡。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发放办法。此次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采取货币形式一次性进行补偿和安置,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由村委会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自行安置。

       四、尚未办理补偿登记手续的村民须在最新或2022(历届)年3月27日前到村委会办理相关手续。

       五、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三日内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但是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阻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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