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5年特赦战犯名单,这次特赦罪犯有什么意义

时间:09-26编辑:佚名 今日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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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开放后制定、修改的法律,也涉及到特赦制度。
 
  1979年刑法提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现行《刑事诉讼法》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下列情形”包括六种,其中第三种是“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不过,虽然现行法律对特赦作出了规定,但一直未实施过特赦。本次酝酿特赦是还是1978年恢复特赦之后,37年来的第一次。
 
  “特赦”呼声持续16年:有人担心释放“错误信号”
 
  国家根本大法宪法等法律都作出了规定,但是数十年没有实行,这一现象引起了司法界人士的关注。“政事儿”注意到,自1999年国庆50周年开始,2008北京奥运、国庆60周年、刑法2011年大修等节点,不断有人呼吁启动特赦。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刑法室主任刘仁文就在上述节点,都提出了特赦建议。其最早公开发表的“关于在国庆50周年对部分确已悔改的犯罪分子实行特赦的建议”,开篇就提到,“在国家大喜的年份或者重大节日,对部分确已悔改的犯罪分子实行大赦或者特赦,是世界各国的通例”。
 
  2007年,刘仁文再度呼吁,在改革开放30周年和奥运年的2008年,启动特赦,“一些别国经验告诉我们,适当地运用赦免制度,可以对国家的政治气候起到调节作用、凝聚人心,对特殊时期的重刑和某些定罪判刑起缓和作用,有利于弥补法律刚性之不足”。
 
  2007年,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批示:“我完全赞成对赦免制度的研究。赦免是国家的一项政策性重大措施,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我国现行宪法第67条和80条对特赦做了规定,但是自从1975年最后一次特赦全部战争罪犯以来的三十多年,我国没有再实行过特赦……当前,全党全国人民正投身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充分发挥特赦制度的作用,对于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增进人民内部的团结,必会产生良好的巨大的影响。”
 
  2009年国庆60周年时,呼吁特赦的声音又一次达到高峰。
 
  当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高铭暄等知名刑法学者都提出,借国庆60周年之际启动特赦。全国政协委员、复旦大学图书馆馆长葛剑雄还在2009年的全国两会上,提交提案,建议特赦轻微犯罪人与过失犯罪人。
 
  当时,也有不少司法界人士不赞同。广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王波就公开表示,当下实行特赦,就好比“还不会走路,就学刘翔跨栏”。还有人认为特赦会引起社会动荡,给犯罪分子释放“错误的信号”。
 
  当年,高铭暄曾公开回应上述质疑:“(特赦)这是宪法规定的一种制度,确定以后,在某种场合、某种条件下总是要实施的。我们国家有减刑,也有假释,那这是不是也给罪犯一种'信号'啊?”“让宪法有些制度不至于空悬在那里,这也是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之一”。
 
  2011年1月,被媒体称做“最后一个流氓”的牛玉强的律师,向有关部门提出对其特赦的建议,理由之一就是“流氓罪”已经取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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