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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克杰,男,壮族,1933年11月出生于广西上林县,1954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57年9月参加工作,北京铁道学院铁道管理专业毕业,大学文化,高级工程师。1986年至1989年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副主席。1989年至1990年任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副书记、自治区副主席。1990年至1998年1月任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副书记、代主席、主席。中共第十四届大会被选为中央委员,1998年3月被选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2000年7月3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以受贿罪判处成克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执行死刑的省部级官员,成克杰被判死刑!
成克杰,1933年11月生于广西上林,壮族,大学学历。1954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57年9月参加工作。1952年-1957年在北方交通大学铁道商务系运动工程专业学习(其间:1953年-1954年为北京俄文专修学校留学生部留学预备生)。
1957年9月至1969年任柳州铁路局湛江车站实习生、技术员、南宁分局技术员。1969年至1979年任柳州铁路局湛江车站技术员、湛江办事处业务指导员。1979年至1980年任柳州铁路局南宁分局技术员、工程师。
1979年-1984年任柳州铁路局湛江车站技术员、办事处业务指导员,柳州铁路局南宁分局技术员、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副分局长。1984年-1986年任柳州铁路局副局长,局长、党委副书记。1986年-1989年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党组成员、党组副书记(其间:1989年9月-1989年11月在中央党校学习)。1989年12月起任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副书记。1990年起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代主席、主席,党组书记兼自治区体改委主任,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副书记。1993年1月-1998年1月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其间:1994年2月-1994年5月在中央党校学习)。1995年12月起任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副书记、区委常委。
1998年3月任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是中共十三大代表、第十四届中央委员、十五大代表,第七至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广西)。
死刑
2000年7月3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克杰受贿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成克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0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成克杰死刑。至此,成克杰长达10年、涉及百余人的违纪违法事实全部曝光,他也因此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因腐败被判处死刑的国家领导人。
贪官为什么向来很少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今天就跟大家说说这“免死金牌”的门道。
近些年,法院对省部级官员腐败案件的判决中,常常会在判决书上出现如下措辞:“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但鉴于被告人能够坦白其受贿罪的大部分罪行,认罪态度好,赃款已全部退缴,及具有检举他人涉嫌违法线索等情节,从轻判处死缓。”
如贵州省委原书记刘方仁,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公安部原副部长李纪周,安徽省政协原副主席王昭耀,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有杰,黑龙江省政协原主席韩桂芝等省部级腐败官员的判决书中,无一例外都有上述措辞。“坦白、认罪、退赃”成为贪官的免死牌,这使得高官腐败犯罪的死缓化趋势十分明显。
按《刑法》第383条规定:对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的可判处死刑。同时,刑法第61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但是很多腐败大案,涉案金额从几百万、上千万甚至上亿元,很少被认定“情节严重”,结果都是死缓,其余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贪官更是数不胜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