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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放弃对日索赔
1945年7月的《波茨坦公告》曾明确日本的战争赔偿原则:“日本为支持其平时经济及交付公正之实物赔偿,得维持必要工业,但不得维持能使日本再武装之工业。为完成此一目的,日本得取得原料,但不得加以控制。最后,日本亦得参加世界贸易。”换言之,即:日本可以保留维持其经济运转所必需的工业设备和实物,其余的全部用来赔偿。
盟国的这一赔偿原则包括两个层面:1、要求日本以实物的形式而非货币的形式赔偿;2、要求毁坏一切可能导致日本重新武装起来的工业体系。之所以如此,是吸取了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教训。一战后,协约国一方面难以索取到战败国的货币赔偿;另一方面,战败国为了支付赔偿,不得不全力整顿工业,提高工业生成能力,而为了使战败国尽快恢复经济以具备赔偿能力,协约国又不得不为其提供巨额的贷款,其结果,不仅加强了战败国的经济实力,而且使其再度具备发动战争的能力,德国一战后的复兴就是如此。所以,二战结束后,盟国改变了索赔方式,要求以实物形式赔偿,尽最大可能拆迁掉战败国的工业设备,尤其是与军事有关系的工业设备,如此,不但可以使受害国立即得到赔偿,而且可以限制战败国的战争复活能力。
国民政府要求获得日本赔偿总额的半数以上
中国是遭受日本侵略损失最大的国家,早在1943年11月美、英、中三国首脑的开罗会议上,国民政府主席蒋介石就提出了向日本要求战争赔偿的问题。虽然战争尚未结束,但日本的战败已成定局,故国民政府未雨绸缪,国民政府于1944年2月5日,即成立了“行政院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专门负责调查“九一八”事变以来中国因日本侵略所造成的损失,以备日后向其要求赔偿。抗战胜利之后,国民政府外交部于1945年11月通过了《关于索取赔偿与归还劫物之基本原则及进行办法》,该《办法》提出的索赔要求具体如下:
(1)日本赔偿应以实物为主、赔款为辅。(2)中国受日本蹂躏最久,受害区域最广,公私财产损失最大,人口伤亡最多,故对日本索取赔偿应有优先权。(3)凡在中国境内的日本公私财产悉数归属中国政府,以作赔偿的一部分,日侨此项私产损失,由日本政府负担之。(4)在日本境内宜充赔偿的各种实物,应交与中国政府作赔偿的一个部分。(5)日本应将每年所生产的一部分原料及产品,在规定的年限内分期定量交中国政府,以作赔偿一部分。(6)关于伪钞及日本在中国境内发行的军用票等金融方面的损失,日本政府应在若干年内向中国政府分期偿还。(7)苏联在东北发行的货币、中国在越南受降的一切费用,中国在军事占领日本期间的费用,均应由日本偿还或负担。(8)日本应将其可变卖的有价证券及国外资产(包括外汇)的大部分移交中国政府。(9)若不由各国自行提出个别赔偿要求时,应争取中国有日本赔偿总额中占半数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