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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无罪释放后,乌鲁木齐铁路局对我的善后安置工作、补发工资问题,一直以国家赔偿法实施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由拒绝办理。无奈之下,我和妻子逐级反映情况,直至国务院信访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纪委、劳动部以及贵处,最后引起国务院信访局的高度重视。针对我们的合法、合理要求,国务院立案指定交办给铁道部调查处理。在逐级多次下发督办函的情况下,乌铁局于2008年5月19日拟定了乌铁信联办[2008]04号处理意见的文件共6条。但是,这个文件未能从根本上解决我恢复公职、补发工资等关键问题。
二、申诉理由
乌鲁木齐铁路局04号文不恢复工职、补发工资,不全面落实职工应该享受的住房等一系列福利待遇,严重违反了: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刑事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对再审改判无罪或免予刑事处分的当事人的善后工作,原来有工作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移交原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原来没有工作的,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处理。对善后工作长期没有落实,继续申诉的,人民法院应报告党委责成有关部门切实解决。”和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颁布《关于企业单位补发工资与国家赔偿的批复》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国家赔偿与企业单位补发工资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补偿方式,前者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后者是一种善后工作,两者不能相互混淆,更不能替代。”
2、违反了劳动部办公厅、劳动工资司1999年颁布《企业职工被错判刑后又宣告无罪释放,其工作和工资如何处理》第二款的明确规定:《国家赔偿法》实施后被判犯罪又宣告无罪释放的职工,则应按照赔偿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条“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的规定,予以处理。
3、不符合铁道部《关于职工被错判后宣告无罪释放工资补发问题的复函》第三款规定:“1995年1月1日以后被错判,经司法部门复查宣告无罪释放的职工,其赔偿问题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由有关部门予以赔偿。”损害了一个坐了近11年冤狱的职工的合法权益,我们是坚决不能接受的。特别是乌鲁木齐铁路局第(04)号文,故意把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国家赔偿问题与落实职工冤狱政策、处理善后工作,这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问题相互混淆,相互替代,更是不能接受!我是被错判后,按审判监督程序经三级法院再审又宣告无罪,且刑罚已执行的。乌鲁木齐铁路局却依据(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28条拒绝补发工资是错误的。
为此,我们恳请中央首长并部首长排除阻力、正本清源,逐级责成乌鲁木齐铁路局党委政法委领导,在思想上能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和谐稳定社会为主。重视这起冤案给我本人和我的家庭造成的严重伤害和损失。正视11年冤狱之灾使我由一个积极向上、勤奋工作、爱岗敬业的优秀青年工人、预备党员,被摧残成了一个人到中年,部分伤残,失去工作,衣食无着的流浪人的残酷现实。人性化地,实事求是地恢复公职、补发工资,全面落实相关政策。与其作的差一点不如做的好一点,我们全家将万分感谢!
乌鲁木齐铁路局要求我们6月份回单位,鉴于本案背景复杂,在我们的问题没有依法公正解决之前,人身安全没有保障,暂时不便回单位。2007年10月11日我爱人到铁道部信访接待处递交材料后,返回途中在羊坊店路18号家属院内遭到十六七个不明身份人员围攻袭击并要强行带走,最后是朋友汽车及时赶到,并表示如不停止不法侵害就找中外记者暴光本案内幕,才得以解救。后据反映是当年制造冤案的幕后黑手的亲属指使所为,当时准备强行把我爱人带走后,关押期间制造自杀假象“封口”,企图掩盖本案黑幕,逃避法律制裁。2007年12月7日我儿子在学校,因丢失一张报纸,被从哈密九中新调到本校的代课老师杨晓莉当全班同学面侮辱殴打,导致4天未到校上课,学校对老师却没有做任何处理。目前,乌鲁木齐铁路局要求我们6月份回单位,鉴于本案背景复杂,在错案责任人以及幕后黑手没有查处之前,以及我们的善后工作等一系列问题没有依法公正解决之前,处于人身安全考虑,我们不便回单位,以防再次发生恶性刑事案件。恳请中央各机关对这起错案以及我们的人身安全给予高度重视和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