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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分析人民法院宣告无罪难的各种原因,最大的症结是严格、公正司法的职责要求没有执行到位,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司法理念没有树立到位,对冤假错案的严重危害没有认识到位,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敢于担当的精神没有坚守到位。因此,必须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根本目标出发,从严格、公正司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强化审判独立和司法敢于担当等职责要求着手,有效破解人民法院宣告无罪难。
一要树立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宣告有罪是严格、公正司法,对不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宣告无罪也是严格、公正司法的理念。从打击犯罪的角度看,我们也希望公诉案件的质量越高越好,起诉到法院的刑事案件被宣告无罪的越少越好。但是,事实往往不以人的主观愿望为转移,侦查活动、公诉活动都是人类进行的社会活动,像人类进行的其他活动一样,也可能办错案,做无用功,把无罪的人当有罪的人来追究。而这正需要人民法院发挥审判把关作用,把侦查或起诉阶段存在的问题解决掉。所以,人民法院依法对不构成犯罪或者不能认定有罪的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正是严格、公正司法,忠于宪法和法律,对人民负责的体现,也是对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加以制约和负责任的体现,不应当有任何的不正常感和不理直气壮感。
二要重视发挥公诉程序的审查把关功能。当今世界的公诉制度,有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的起诉酌定主义和大陆法系国家的起诉必定主义之分。前者以美国为代表,检察官可以像民事案件的原告一样,自由起诉被告人的罪名和罪行,基本上不对法院的定罪量刑把关,因而在实践中常常见到检察官起诉一个被告人犯下十几种甚至几十种罪行的案件。但是法院最终可能只认定其中的几种罪行甚至一种罪行。对此,检察官和社会公众不会感到任何意外或不正常之处,因为起诉毕竟是起诉,是否定罪量刑完全由法院说了算。后者以日本为代表,检察官对起诉的罪行十分慎重并为法院严格把关,所以长期以来,日本检察官起诉罪行的定罪率一直保持在99.5%以上,接近24k金的成色。我国的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又是法律监督机关,不仅肩负代表国家追诉犯罪的职责,而且负有代表国家公正司法、确保无罪的人不受追究的职责。因此,我国的司法制度性质决定了检察机关不能学习英美法系国家的起诉酌定主义,必须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特别是日本的起诉必定主义,在审查案件、提起公诉时严格把住关口,尽可能不让无罪案件进入审判程序,这既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系,也是防范无罪案件的治本之道。
三要对不能定罪的案件敢于和善于宣告无罪。在司法实践中,只要发现了不能定罪的案件,不论是一审法院还是二审法院,抑或是再审法院,都应当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启动并运用法律程序及时宣告无罪,不得拖延。所谓敢于宣告无罪,是要求人民法院发现案件不能定罪后,应当敢于负责、敢于担当,勇于排除来自各个方面的干扰,不推诿、不磨蹭、不上交,全力做好宣告无罪及其服判息诉工作,不把宣告无罪的任务推给上级法院或后来的审判程序。所谓善于宣告无罪,是要求对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后可能面临的问题,要有清醒认识,并针对具体情况和阻力,认真做好相关预案,落实矛盾化解工作、国家赔偿工作、解释说服工作和其他善后工作,不能简单地一判了之。要相信,只要我们工作做到位了,人民群众是讲理的,有关部门是懂法的,社会各界是认同的,他们会像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定罪量刑一样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无罪。
四要特别重视裁判文书说理环节。在我看来,社会公众和被害人及其亲属对人民法院宣告无罪的案件不理解、不支持,甚至还因宣告无罪后引发了新闻舆论炒作,与有些宣告无罪案件裁判文书制作质量不高特别是说理不充分、不透彻有很大关系。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宣告无罪案件裁判文书的说理工作。审判委员会要发挥集体决策的优势,在讨论可能宣告无罪的案件时,不仅要讨论是否宣告无罪问题,而且要讨论案件宣告无罪后如何说理问题。院、庭长在审核裁判文书时,不仅要审核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是否正确,而且要审核裁判说理是否到位。办案法官要殚精竭虑,把宣告无罪案件的事实依据、证据依据、法律依据、政策依据和科学依据说清楚、讲明白。特别要注意在宣告无罪的原因和理由上狠下功夫,在可能会引发当事人、有关部门和新闻舆论质疑的问题上多着笔墨,不断加强说理的针对性和回应性。要通过有理有据、翔实可信的说理,让不了解真相的人豁然开朗,心存猜测的人消除疑虑,可能不服的人无话可说,关注和关心的人心里放心。果能如此,所谓的人民法院宣告无罪难,则不难解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