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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回国是指一国应外国的请求,将在其境内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请求国审理或处罚的国际司法协助并将其移交给外国,让其带回自己的国家进行法律的审判。
在国际法上,一国没有引渡罪犯的义务。引渡需要根据有关的引渡条约进行。当他国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提出引渡时,一国可以自由裁量。可以提出引渡请求的主体有:罪犯本人所属国;犯罪行为发生地国;受害国。
引渡的对象是被请求国指控为犯罪或被其判刑的人,可能是请求国人、被请求国人和第三国人。在实践中,国家基于维护本国的属人优越权,不允许向外国引渡本国国民。
可引渡的罪行一般在引渡条约和国内法中列举和规定。国际上关于引渡的原则有:(1)政治犯不引渡原则。该原则已成为一项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以下罪行不应视为政治罪行:战争罪、反和平罪、反人类罪;种族灭绝罪或种族隔离罪;非法劫持航空器罪;侵害包括外交代表在内的受国际保护人员的罪行。(2)双重犯罪原则:指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必须是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并可以起诉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7条的规定,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能准予引渡:
1.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
2.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罚;为了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对于引渡请求中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多种犯罪,只要其中有一种犯罪符合前款第二项的规定,就可以对上述各种犯罪准予引渡。
被引渡回国的外逃贪官:
此次澳方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依据和中方合作,就绕开了没有双边引渡协定的司法障碍,并对那些自恃“身份合法”的外逃贪官构成决定性的威慑。
据报道,澳大利亚联邦警察(AFP)已和中方达成协议,将在未来几周内着手进行合作,联合查没中国外逃贪官在澳大利亚的非法资产。据悉,双方合作意向不仅止步于查封非法资产,还涉及向中国引渡外逃澳大利亚的中国贪腐官员。
长期以来,澳大利亚被称为中国“贪官乐园”。《财经》杂志曾曝出了外逃澳大利亚的七名高级官员和国有企业总经理的名单,七名贪官涉嫌贪污财产总计10亿美元。其中,2002年外逃澳大利亚的原云南省委书记高严,最令人关注。
贪官之所以集中逃往美澳加等国,是因为这些国家都是传统移民国家,外逃贪官及其家属容易获得合法身份;其次,这些国家金融系统发达,贪官们的非法所得容易“洗白”;第三,这些国家和中国之间并未签署双边引渡协定,即便被发现行踪也容易“赖”下去。
近年来,中国加大了海外贪腐官员追逃力度,一方面通过政府、司法渠道向相关国家寻求合作,另一方面也作出了诸如“海外经济类犯罪分子回国受审不判死刑”等承诺,取得了一定进展。加拿大联邦总理、外长、移民部长等高级官员已多次表示“不能容忍加拿大继续被称作‘贪官乐园’,并自去年7月起,和中国政府就签署分享并返还没收财产协议进行谈判。美国则和中国在今年6月签署金融互惠协议。根据这项协议,中美两国将分别向对方政府提供对方公民在本国的金融账户信息。在越来越大的压力下,一些外逃贪官不得不选择回国投案自首,以争取宽大处理,另一些外逃贪官则因缺乏合法身份而被遣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