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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卫权是国家抗拒外来武力攻击的固有权利。武力攻击是具有严重性质的非法使用武力形式,包括严重的越界恐怖主义袭击。行使自卫权所针对的对象是发动武力攻击的国家和恐怖主义组织这类非国家行为者。自卫权可在受武力攻击的当时或停止后及时付诸实施。只要满足必要性和比例性标准,自卫的武力行动都是合理的和正当的。
一、《联合国宪章》规定
自卫权是指一国在已经遭受到外来侵略和武力攻击时有进行单独自卫和集体自卫的权利。
自卫权原来属于自保权的范畴,有时也称自保权。 所谓自保权是指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的权利。在现代国际法中,战争权已不被认为是国家固有的权利,国家不能以自保为借口对他国使用武力。
现代国际法在对传统的自保权进行限制的同时,自卫权的内容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和发展。
二、《联合国宪章》规定
《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到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会员国因行使此项自卫权而采取之办法,应立即向安全理事会报告,此项办法于任何方面不得影响该会按照本宪章随时采取其所认为必要行动之权责,以维护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
《联合国宪章》明确肯定自卫权是国家的“自然权利”,即主权国家的固有权利,同时对自卫权的行使予以限制,国家自卫权的行使要以受到“武力攻击”为条件,而且在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之前,还应“立即向安理会报告”。现代国际法对于自卫权的发展主要表现在承认“集体自卫权”,从而将国家自卫权与国际集体安全制度联系在一起。
据日本《读卖新闻》2月8日报道,日本首相安倍晋三7日在参院预算委员会会议上表示,为应对日本周边安全局势的变化而不断扩大个别自卫权的想法,这本身在国际关系中通常被认为是很荒唐的。
共同社报道称,安倍谈及政府有关允许行使集体自卫权问题的专家恳谈会研究情况,称“讨论中多认为,逐渐扩大个别自卫权的想法就国际社会而言是很荒唐的”。
集体自卫权是指,相关《国际法》中规定,在与本国关系密切的国家遭受其他国家武力攻击时,无论自身是否受到攻击,都有使用武力进行干预和阻止的权利。《读卖新闻》认为,此次日本宪法有关自卫权的修正不是放大个别自卫权的含义,而是表示行使集体自卫权是正当的。
不过,另一方面,对允许行使集体自卫权持谨慎态度的公明党内部有意见认为,可以通过扩大个别自卫权的概念进行相关应对。安倍此言正是针对这部分意见而作出的。公明党干事长井上在7日的记者会上慎重表示,“不认为现在有一定要突然修正现行宪法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