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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禁止公款送礼。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用公款送礼;不准个人以单位名义参加宴请和送礼;不准个人在任何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礼品、礼金。
8.禁止未批先办。不准未按规定程序报告、未如实报告或报告后未获批准而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
9.禁止收受贵重钱物。不准收受任何单位的礼品、礼金(组织安排丧事正常悼念送花圈、挽联除外)。不准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管理或服务对象的贵重礼品、大额礼金,确实无法拒收的,单人礼品、礼金一律控制在200元以内,超过此标准的,必须在事后一周内如数上交县纪委廉政账户。
10.禁止庸俗迷信。不准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中搞有损社会公德的装扮、抽打、游街等庸俗活动或封建迷信活动。
第五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纳入民主评议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当年的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会上就婚丧嫁娶等事宜的操办情况进行具体说明。
第六条 各镇各部门党组织及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县纪委党风廉政室要对报告备案内容进行认真审核,提醒报告人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相关规定;对报告事项不清楚、不明确的,应要求报告人重新报告;对发现有违反规定的情况,应及时指出,并要求报告人及时纠正。
第七条 各镇各部门纪检组织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制止、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县纪委监察局在党风廉政室设立常年举报电话(8822070),受理查处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举报。群众举报查证属实严肃处理,影响恶劣的,予以公开曝光。
第八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违反本规定事前不报告或未如实报告的,一律按弄虚作假、顶风违纪论处;收受单位公款或管理及服务对象礼品、礼金的,一律按受贿论处;借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给领导干部送贵重礼品、大额礼金的,一律按行贿论处;违规收受的礼金、礼品,一律予以收缴。
第九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不构成违纪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有关党政纪规定,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单位党组织和纪检组织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对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问题,不制止、不查处,导致直接管辖范围内违反本规定行为屡禁不止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单位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纪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婚丧嫁娶等事宜的暂行规定》:
为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婚丧嫁娶等事宜大操大办,根据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关于对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现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干部包括地区范围内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地区、县(市)直属部门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党组织属地管理的驻阿单位;乡(镇、街道)干部及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