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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备森严、刀光剑影的公捕公判现场,枷锁缠身而歪搭着脑袋的犯罪嫌疑人,五花大绑死囚胸前的黑牌和被朱勾的姓名,热闹异常的游街示众,还有情绪激昂的、反感冷漠的和神情凝重的观众,这样的执法场景在不同的地点在相同的重复着,且有越演越烈之势。
公捕公判游街示众,被普遍认为是以一种恶对恶暴对暴的“法律恐怖”,是以摧毁人的尊严为目的的“法外之刑”,属于前现代社会使用的执法手段。这种不端司法陋习,因其违反法治理念而早已被我们国家宣告不法。1988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重申: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务必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不但对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如再出现这类现象,必须坚决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1996年修订的刑诉法第212条增加“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规定。
2003年,最高法院公布的《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中也明确规定不准公审公判,坚决反对集中宣判和执行,是对一些地方动辄开展所谓“集中公审公判”等运动式审判活动的否定。在此规定之后的相当时间里,新闻里不见公审公判。但自2005年开始,又死灰复燃。
2007年3月12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可这一司法文件并没有阻却公捕公判游街示众不法的脚步,2008年明显增多,并有燎原之势,而这一年,正是中央政法委全面部署,要求政法机关官员深入学习践行社会主义现代司法理念的时候。
现代公民社会中,正常的政治司法生态应该表现为执法行为水平台阶式的提升,执法人员守法自我意识水涨船高,令行禁止成为法律信仰的图腾,跟风式悍然集体违法现象不应该有立锥之地。不幸的是,尽管公捕公判离经叛道,游街示众缺失人伦而被明令禁止,然却令行而禁不止,这就不得不拷问政治司法生态背后隐藏的问题,剖析若干似是而非的司法理念:
其一,“人民司法”影子的公捕公判是否有悖司法公开原则?司法公开做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要旨在于司法机关具体的办案规程与活动本身具有法律确定性,并且对社会公开的,方便民众了解、参与和监督,司法机关被要求把自己的工作职责、办事程序和办案标准,以各种方式公之与众,自觉接受公众监督。但要特别注意的是,上述所有公开事项的前提是依法,就是要恪守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能离开法律程序,随心所欲地创设司法模式与执法形式。就刑事诉讼而言,拘留、逮捕、起诉和审判每个环节,都有严格的法定程序,受制于现行刑诉法第三条第二款“法律正当程序”规定,目的在于依法保障包款犯罪嫌疑人在内的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如人格不受侮辱,人身不受侵犯,保有肖像隐私权等。显然,公捕公判并非刑事诉讼法定程序,游街示众更是赤裸裸的对案犯的人格暴力,当属非法不端行径。
其二,公捕公判游街示众真的能起到惩罚和震慑违法犯罪的目的?在公捕公判的新闻报道稿中,总能看到“为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增强对犯罪分子的震慑作用”的字句,这反映了组织者对这种执法形式效应性的热切期待,美好憧憬。实际上,犯罪学上的论证与司法实证表明,游街示众作为执法者的一种野蛮的情绪宣泄,除了起到羞辱当事人及家属作用外,对预防犯罪威慑不法并无任何积极效果,相反的,反而容易激起当事人及其家属仇视社会的对抗情绪,要么使当事人陷于绝望而自暴自弃,要么使当事人羞辱难当而蓄意报复社会,非但不利于对违法犯罪教育改造,甚至还会对受众起到了一种消极的示范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