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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退休条件
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公务员退休条件作出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丧失工作能力。
此外,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1)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
(2)工作年限满30年的。
(二)退职条件
参考文号: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令第125号
退职的主要条件是: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所谓不具备退休条件,主要是指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未达到退休年龄。男年未满50周岁,女年未满45周岁,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者;二是不符合参加革命工作年限。参加革命工作未满10年,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退职条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逐步放宽。现行的退职条件是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即: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的干部、工人,应当退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丧失工作能力的公务员,应当退休。因此,公务员只有离退休,没有退职。
(三)退休、退职手续的办理
参考文号:国发[1978]104号、中组发[1988]9号
1、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认真执行干部退(离)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组发[1988]9号)规定,凡达到规定的退休(包括离休,下同)年龄(周岁)的干部,都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不需要本人提出申请。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对本单位达到退休年龄的干部,应事先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任免机关批准,在其达到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并在其达到退休年龄后的一个月内按规定办完有关手续,不再列为在编人员。
2、退休时出生日期的认定
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0]24号)规定,凡干部居民身份证同干部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组织人事部门在办理其退(离)休等手续时,应会同干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查证核实,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户口管理权限批准后查实的出生日期作为计算年龄和户口登记的依据,查证材料归入干部本人档案,同时抄送干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对无法查实的,应以干部档案或户口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二、退休、退职待遇
退休、退职待遇主要是指生活待遇和政治待遇。生活待遇包括退休费、退职费和其他物质生活待遇。为了保证退休、退职干部的晚年生活,国家和省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待遇作出了明确规定。
企业养老金增加,是党和国家对企业职工的关心,是对物价上涨后对企业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 为什么要退休前具有高级职称才享受倾斜,退休后具有高级职称就不能享受,同样具高级职称,这样不公平合理,应该同样享受倾斜,应该尽快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