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党内警告处分 党内警告处分期限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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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康公司找房管局协商补偿事宜时,房管局四处时任处长陈宏奇拿出与自然人文桂华于1994年签订的《联合建房协议书》,声称该项目实际投资人为文桂华,要求永康公司与文桂华协商,并把补偿款直接支付给文桂华。”永康公司负责人江芳回忆。

  江芳查阅了相关产权确立文件。临桂路1号兴建于20世纪60年代,属于国家所有,1998年8月25日的《桂林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显示的土地受让方是房管局四处,临桂路1号危房改建的立项文、规划许可证、用地批文等均显示业主为房管局四处。

  “文桂华不具备合法的业主身份,把公房补偿款支付给个人,他若私吞,我们就涉嫌帮助他人侵吞国有资产,犯法的事我们不干!我们只向房管局四处支付补偿款,若文桂华与房管局四处有利害关系,应由其双方另行协商。”江芳说。

  文桂华最初索要的补偿价格为1800万元。

  因补偿对象不一致,永康公司和文桂华争执了4年。2009年永康公司将争议提请拆迁办裁决。当年11月,桂林市拆迁办下发《房屋拆迁裁决书》,裁决永康公司、部队招待所通过提供安置门面和安置住宅与房管局四处所属房屋进行产权置换,由双方协商或有关职能部门裁决原临桂路1号停建项目的投资补偿金额,并要求房管局四处把原临桂路1号场地移交给永康公司和部队招待所。该裁决没有把文桂华列入补偿当事人。

  房管局四处不服该裁决,向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认为拆迁办裁决没有将文桂华列入当事人,剥夺了其作为本案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经过调查,桂林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认为房管局四处与文桂华合作建房,属另一法律关系范畴,拆迁办裁决书没有遗漏当事人,但将停建项目的建设投资补偿资金交由有关职能部门“裁决”的决定缺少法律依据,决定撤销原拆迁裁决,责令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房屋拆迁裁定书和桂林市政府的行政复议书,在如何对原临桂路1号已建项目投资补偿资金的确认方式上有分歧,但均未把文桂华列入利害关系当事人,这成为裁决主办人、复议经办人唐永吉事后受到桂林市纪委处分的引子和“构成失职错误”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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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委介入补偿纠纷

  之后,拆迁补偿事件升级。2011年5月27日,拆迁办拆迁管理科科长唐永吉、桂林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张林因“严重违纪”被桂林市纪委立案调查。

  据唐永吉和张林回忆,早在2010年的下半年,桂林市纪委干部罗迪阳就不断找他们谈话,告之他们被文桂华举报,要求他们协调永康公司,将全部补偿款直接付给文桂华。

  “我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从死人堆中爬出来的,威胁我不怕,我必须坚守原则。”倔强的唐永吉说。

  据江芳介绍,罗迪阳甚至还亲自出马,远赴南宁市找永康公司上级业务管理单位广西“五办”,要求其出面协调永康公司对文桂华进行补偿。“民间的债务纠纷应通过双方协商,或者诉诸法院由其裁判,纪委为了维护个人私利而立案调查的情况实属罕见。”江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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