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区别,嫖宿幼女罪或将被废除

时间:09-23编辑:佚名 今日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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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嫖宿幼女罪(刑法第360条第2款),是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1997年刑法修订,嫖宿幼女罪成为了单独的刑法罪名,与原来刑法中的强奸罪相区别。
 
  最新或2022(历届)年3月,全国妇联副主席甄砚认为设置“嫖宿幼女罪”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继2010年和最新或2022(历届)年全国两会之后,最新或2022(历届)年在两会期间孙晓梅第三次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

  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区别:
  1、主体不同。前行为的主体为男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年满14周岁即可;后行为的主体为男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需年满16周岁才能构成其罪,也就是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可以成为前行为的主体而构成强奸罪,但不能成为后行为的主体而构成嫖宿幼女罪。
 
  2、主观方面不同。前行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对方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对之奸淫;后行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且为卖淫女而对之嫖宿。
 
  3、行为方式不同。前行为方式表现为与非卖淫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此时,即使给了幼女一些财物,也不影响其奸淫幼女的性质;后行为的方式则为与卖淫幼女发生性关系,即该性交行为是基于男方承诺给卖淫幼女钱财为前提。后来,男性即使没有按承诺付给幼女钱财,对之也不能以奸淫幼女论。
 
  4、行为地点往往不同。奸淫幼女一般发生在家里、山上等不易让人发现的地方,具有隐秘性;后行为的地点一般发生在宾馆、歌厅、发廊等服务场所,常常有人知道其间的嫖宿、卖淫行为。
 
  5、行为对象不同。前行为的对象为非卖淫幼女;后行为的对象则为卖淫幼女。卖淫幼女,是通过自己与异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获取金钱、物质等利益的幼女,具有利益的趋动性。
 
  6、侵害的客体不同。前行为所侵害的客体为幼女的性自由权利及身心健康;后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则主要是社会管理秩序及道德风尚。行为人出于嫖宿幼女的意图,在幼女不同意卖淫时,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迫其卖淫,即为其提供性服务的,则同时触犯嫖宿幼女罪、强迫卖淫罪、强奸罪,属想象竞合,对之应择一重罪一般为强迫卖淫罪定罪处罚。
 

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区别,“嫖宿幼女罪”或将被废除  

  强奸罪从重处罚的情形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注意:这里的“致使”包括故意和过失,但必须强奸行为和加重结果具有直接性的因果关系,因此强奸致人自杀的属于酌定情节,而不是这里的法定加重结果。
  “嫖宿幼女罪”或将被废除:
  “政事儿”从多方了解到,争议已久的“嫖宿幼女罪”有望废除。
 
  下周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将三审刑法修正案(九)。“政事儿”自消息人士处获悉,这次审议有可能涉及“嫖宿幼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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