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杀贪官比判死刑还多的现象分析,自杀带来的收益超过了成本

时间:11-14编辑:佚名 今日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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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次,司法系统越不透明、公正,贪官越是容易自杀。一个透明、公正的司法系统,不仅能保护守法公民的合法利益,也能保护贪官的合法利益,即让贪官“愿赌服输”。在这种情况下,既然贪腐几乎没有死刑,贪官就不会因为折损自尊而被迫走上自杀的极端道路;否则,为了自尊,当初就不应该去贪污受贿。从这个角度讲,大规模、运动式、“不拘泥流程”的反腐败,会导致更多贪官自杀。这可以解释为什么这三年判死刑的贪官极少,但自杀贪官反而大幅增加的异常现象。
 
  最后,对家属的心理损失越看重,贪官越是不容易自杀。前面提到的两个因素都是影响自杀收益的,从影响自杀成本的角度讲,一个贪官越是看重家庭,越是看重离世对亲朋好友的感情损失,就越是不可能自杀。显然,女性相对更看重家庭和感情,因此这些年女贪官自杀的案例只有极少的一两例。
 
  从社会最优的角度讲,贪官自杀对贪官本人和家属都是一种损失,对纪检机关反腐败也是一种损失,对法治建设也是一种减分现象。因此,减少贪官自杀的现象,遏制贪官自杀的上升势头,应该成为中国反腐败行动的必要议程。
 
  根据我们的分析,要减少贪官自杀,就要提高贪官自杀的成本,或者降低贪官自杀的收益。为了实现前者,纪检监察机关一旦发现贪腐线索,应尽量利用涉案官员的家属来做工作,使其既能提供更多线索,又可减少自杀倾向。
 
   为了实现后者,构建一个透明、公正的司法体系,特别是提高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尤为重要。此外,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应该向全社会表明决心,不管贪官本人是否自杀,贪腐必查,赃款必究,真正做到对贪污腐败行为“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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