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20大贪官的情妇,解密中国贪官为何不判死刑

时间:11-26编辑:佚名 今日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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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把人民群众的血汗钱、养命钱、救命钱据为己有,肆意挥霍,罄竹难书,罪大恶极。对这种危害国家和人民的蛀虫就该判处死刑,然而,令人万分遗憾的是,很多本来应该判处死刑的贪官被判处了死缓。有些人认为贪污受贿属于经济犯罪,并没有直接剥夺他人的生命,侵犯财产权与剥夺生命权无法对应,“严惩”不必非得用死刑。这是典型的“贪腐程度总是与世界最贪腐的国家比,而定罪却与很少有贪腐的国家比”。发达国家没有死刑那是因为贪腐没有我们严重。
 
国家对待贪官没有取消死刑,就是为了继承“重典治贪”的文化传统,就是害怕“取消死刑”会导致贪腐“井喷”。蝼蚁尚且惜命,遑论贪官了。对于贪官来说,死刑是最具震慑力的,死缓根本不可同日而语。贪官只要能免于一死,死缓就会变成无期,无期就会变成有期。每当贪官听到死刑之后还有缓期二字的时候,恨不得能一蹦八丈高。有钱能使鬼推磨,贪官坐牢如疗养,竟然能住单间,连 “三高”问题都治好了,何惧之有呢?猴子如此,那些鸡还不得乐晕吗?
 
 
国家对于那些祸国殃民,罪行累累的贪官判处死刑是有案可查的。成克杰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被判处死刑的国家领导人。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曾经“磕头求生”,愿意免费为人民写字,最终也难逃一死,他的书法只能去让阎王爷欣赏了。我就纳闷了,成克杰,胡长清能判死刑,而刘志军为何会有“免死牌”呢?他受贿财物折合6460余万,滥用职权为人谋利30余亿。我的妈呀,这样的贪官都可以不死,那今后怎么可能会有贪官被处死?这种现象令人担忧。
 
对应该判处死刑的贪官判处死缓,这符合依法治国方略吗?刘志军能活命,这是因为《刑法》关于贪污受贿罪量刑标准太过笼统,操作性不强,法院自由裁量权太大造成的后果。应该尽快出台更详细的司法解释,哪些贪官应该判处死刑,哪些贪官应该判处死缓,做出明确规定。体现法律的公开性、公正性、公平性。
解密中国贪官为何不判死刑:
昨日,河北廊坊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刘铁男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前不久,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副总工程师张曙光受贿4755万余元,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很多网友不禁要问,贪官为什么向来很少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今天就跟大家说说这“免死金牌”的门道。
 
近些年,法院对省部级官员腐败案件的判决中,常常会在判决书上出现如下措辞:“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但鉴于被告人能够坦白其受贿罪的大部分罪行,认罪态度好,赃款已全部退缴,及具有检举他人涉嫌违法线索等情节,从轻判处死缓。”
 
如贵州省委原书记刘方仁,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公安部原副部长李纪周,安徽省政协原副主席王昭耀,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有杰,黑龙江省政协原主席韩桂芝等省部级腐败官员的判决书中,无一例外都有上述措辞。“坦白、认罪、退赃”成为贪官的免死牌,这使得高官腐败犯罪的死缓化趋势十分明显。
 
按《刑法》第383条规定:对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的可判处死刑。同时,刑法第61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但是很多腐败大案,涉案金额从几百万、上千万甚至上亿元,很少被认定“情节严重”,结果都是死缓,其余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贪官更是数不胜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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