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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室 50 50 50 指每班面积
寝室 50 50 50 指每班面积
卫生间 15 15 15 指每班面积
衣帽贮藏室 9 9 9 指每班面积
音体活动室 150 120 90 指全园共用面积
注:1.全日制幼儿园活动室与寝室合并设置时,其面积按两者面积之和的80%计算。
2.全日制幼儿园(或寄宿制幼儿园集中设置洗浴设施时)每班的卫生间面积可减少2㎡。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集中设置洗浴室时,面积应按规模的大小确定。
3.实验性或示范性幼儿园,可适当增设某些专业用房和设备,其使用面积按设计任务书的要求设置。
二、盥洗池的高度为0.50~0.55m,宽度为0.40~0.45m,水龙头的间距为0.35~0.4m。
三、无论采用沟槽式或坐蹲式大便器均应有1.2m高的架空隔板,并加设幼儿扶手。每个厕位的平面尺寸为0.80m×0.70m,沟槽式的槽宽为0.16~0.18m,坐式便器高度为0.25~0.30m。
四、炎热地区各班的卫生间应设冲凉浴室。热水洗浴设施宜集中设置,凡分设于班内的应为独立的浴室。
第3.2.5条 每班卫生间的卫生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3.2.5的规定。
每班卫生间内最少设备数量 表3.2.5 污水池(个) 大便器或沟槽(个或位) 小便槽(位) 盥洗台(水龙头、个) 淋浴(位)
1 4 4 6~8 2
第3.2.6条 供保教人员使用的厕所宜就近集中,或在班内分隔设置。
第3.2.7条 音体活动室的位置宜临近生活用房,不应和服务、供应用房混设在一起。单独设置时,宜用连廊与主体建筑连通。
第三节 托儿所生活用房
第3.3.1条 托儿所分为乳儿班和托儿班。乳儿班的房间设置和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3.3.1的规定,托儿班的生活用房面积及有关规定与幼儿园相同。
乳儿班每班房间最小使用面积㎡ 表3.3.1 房 间 名 称 使 用 面 积
乳 儿 室 50
喂 奶 室 15
配 乳 室 8
卫 生 间 10
贮 藏 室 6
3.3.2条 乳儿班和托儿班的生活用房均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托儿所和幼儿园合建时,托儿生活部分应单独分区,并设单独的出入口。
第3.3.3条 喂奶室、配乳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喂奶室、配乳室应临近乳儿室,喂奶室还应靠近对外出入口。
二、喂奶室、配乳室应设洗涤盆。配乳室应有加热设施。使用有污染性的燃料时,应有独立的通风、排烟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