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权,详细解读

时间:09-24编辑:佚名 今日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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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开展“两评”,已经形成制度,效果是好的。但各地做法不同,规定不一。有的评好不评差,把评议变成评功摆好,失去了监督的意义。有的评议过细,时间过长,代替了党政部门考评干部,失去了人大工作的特点。需要进一步总结经验,从法律上对“两评”的对象和范围、内容和原则、组织和方式以及评议结果的处理等作出规范。这里有两个问题值得重视和研究:第一,要合理确定评议对象。对工作评议的对象,一些地方主要依据两条来确定,一是本行政区域一个时期内党和政府的工作重点所涉及的有关部门,二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涉及的有关部门。有的省级人大提出“评好也要评差,罚劣但不奖优。”有的地方还把本行政区域内的条管部门,如土地管理、税务、技术监督等部门,也列为评议对象。关于述职评议对象的确定,一些地方的做法是: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所有工作人员都要求年终向常委会提交书面述职报告,同时以发函的形式征询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单位的意见,由主任会议从意见比较集中的人选中确定述职评议的对象。第二,要正确规范评议内容。评议不能面面俱到、旷日持久,应在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集中评议执法情况和廉政建设情况,以区别于党政机关对干部的考核。
 
改进和加强人大监督工作,除完善各项具体监督制度外,从根本上说还取决于以下两点:(一)要加强人大自身建设。有的地方人民群众批评人大监督工作是“审议报告唱赞歌,述职评议表扬多,执法检查走过场,一听二看三通过。”不敢监督、不善监督、不愿监督,与在人大工作的同志的精神状态和业务素质有直接关系。在新形势下,人大工作任重而道远。一定要按照吴邦国委员长提出的“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务实高效、作风过硬、团结协作、勤政廉洁”的要求,加强人大思想政治建设、业务素质建设、工作作风建设、组织制度建设,以适应新形势下依法行使包括监督权在内的各项职权的需要。(二)要科学规范党委和人大的关系,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我们党是执政党,毫无疑问,必须坚持党委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其中包括对人大工作的领导,这是人大工作保持正确方向的关键所在。但是,党同政权机关的性质不同,职能不同,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也不同,不能以党代政、党政不分。应当说,党的领导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把党的决策,通过提出立法建议的方式,经过国家权力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为法律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从而变为国家意志,成为所有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二是推荐重要干部的人选,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机关的领导成员,并对他们进行监督。党委和同级人大常委会不是上下级关系,更不是隶属关系。那么,人大对党委可否进行监督呢?我看到报纸上有的文章说党委和人大的关系就是:党委领导人大,人大监督党委。这一说法倒是简要明了,但是有个问题:人大监督是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有特定的对象、内容和方式。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人大的监督对象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党组织不是人大法定的监督对象。人大监督分为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人大显然不能对党组织进行工作监督。但是党中央的文件和党的领导同志一再指出,各级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都要受到人民和法律的监督。这里所谓法律监督,我认为主要指人大监督。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出现违法现象,人大可以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法律监督。这是基于两条理由:一是,根据宪法第五条关于“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党委出现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也必须予以追究。二是,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同时,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人不少也是党委的领导成员,人大对“一府两院”领导人的法定的直接监督也可视为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间接监督。基于以上的分析,并结合实践经验,我们对规范党委和人大的关系,似可作如下考虑:一是,党委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断加强和改善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二是,党委作出的决策,凡是关系国家事务的,要求公民共同遵守的,应作为建议或者通过“一府两院”提出议案,提交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法律、地方性法规或有关决定、决议。三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通过依法行使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等各项职权,自觉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重要人事安排。对重大事项作出规定,要通过人大党组向党委通报情况,听取党委的意见。四是,党委要把人大工作列入议事日程,重视人大建设,其中包括选派年富力强的干部到人大工作,逐步实现人大的专职化和比较年轻化;同时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中党组织的建设,充分发挥党员代表和党员委员的作用,支持他们依法履行职责。五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于党组织的文件、决定中不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可通过人大党组提出纠正的建议。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定,党组织和党员要模范地遵守。坚持做到以上几点,有利于改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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