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权,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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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年来,人大监督工作取得显著成绩,但人民群众还不满意,需要按照前不久中共中央发出的[2005]9号文件的精神,遵循坚持原则、围绕中心、突出重点、讲究实效的思路,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当前特别需要从完善各项具体监督制度入手。这些监督制度包括:监督宪法实施的制度即宪法监督制度,监督法律执行的制度即执法检查制度,听取和审议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工作报告的制度,审查和批准国家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国家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制度,受理申诉、控告、检举的制度,询问和质询制度,特定问题的调查制度,罢免或撤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制度。同时,还包括多年来地方人大从实践中创造的组织代表评议“一府两院”工作的制度即工作评议制度,听取和审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述职报告的制度即述职评议制度,错案或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对特定违法现象发出法律监督书的制度,部门执法责任制度等。如何完善上述监督制度?我曾著文作过一些探析[5]。下边,我只想强调一下完善宪法监督制度和地方“两评”制度的问题。
 
胡锦涛同志在纪念宪法实施2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首先是实施宪法。”“要抓紧研究和健全宪法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宪法监督程序,使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能及时得到纠正。”[6]在新一届党中央政治局首次集体学习就安排学习宪法时,胡锦涛同志再次强调,“要加强立法监督和执法监督,坚决纠正各种违宪现象,坚决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尊严。”[7]在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胡锦涛同志进一步阐明:“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全党同志、全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全国各族人民都要认真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保证宪法在全社会的贯彻实施。”[8]这里,胡锦涛同志给我们指明了加强宪法监督的极端重要性和基本方向。从国外情况看,宪法监督并不等同于议会监督。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在各个国家机关中居于基础的地位。按照宪法规定,监督宪法实施的神圣职能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人大负有保证宪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的职能,其含义应当是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违宪是最严重的违法,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因此,宪法监督便成为人大监督工作的核心内容和第一要务。但是,我国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能尚未得到有效行使,原因之一就是宪法监督的机制和程序有待进一步完善。首先,要从法律上对什么叫“违宪”作出界定,明确违宪的主体和内容。违宪不同于违法,不能把违宪和普通公民违法混为一谈。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针对齐玉苓案作出的《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明确指出应承担民事责任,山东省高院据此直接依照宪法规定和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这一案件一时引起轰动,被称为“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应当肯定,高法批复及该案件依宪判决,无疑对于激发人民群众关注宪法权利、增强宪法意识,乃至推动建立宪法诉讼制度,都具有重要意义。但如果据此把一般公民违法和违宪混同起来就极为不妥了。所谓违宪,具有特定含义,其实质是对公民基本权利和国家制度的严重危害,是对国家最高法律效力的侵犯。因此,违宪,是国家行为,不是个人行为。它特指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违宪和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的职务行为违宪。简言之,宪法监督就是要审查、纠正文件(抽象行为)违宪和行为(具体行为)违宪。其次,要按照胡锦涛同志指出的,“进一步明确宪法监督程序”。目前,主要是完善审查规范性文件的程序。立法法已对审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作了一些规定,但只规定了被动审查,还要考虑实行被动审查和主动审查相结合,对某些牵扯全局和人民宪法权利的法规启动主动审查程序。有的同志还提出,对立法法规定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例如,全国人大组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各部委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要不要进行审查?如何进行审查?有待进一步明确。对于现实中并不罕见的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的职务违宪行为,如何提起控告?如何受理、审查和纠正?也需要经过调研、论证,作出法律规范,逐步建立和健全宪法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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