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海省给孩子上户口需要的材料证件及手续(新)

时间:11-15编辑:佚名 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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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给孩子上户口需要的材料证件及手续

  5月6日,记者从西宁市公安局获悉,新修订的《西宁市户口迁入政策实施细则》取消部分落户限制,进一步调整放宽了落户条件,并经市政府审议通过,已于近日正式实施。

  据了解,修改后的《细则》对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实行了更加宽松的落户政策。大学生毕业后两年内持本人户籍证明和大学毕业证可以直接申请在西宁市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落户。新《细则》取消了原落户政策中“申请迁入人口系原户籍地行政、企事业单位所属正式干部职工的,不允许在本市落户”的限制。凡在西宁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行政、企事业单位正式干部职工无论在何地工作均可自愿在西宁市落户了。同时,对原落户政策中所涉及的未婚子女一律修订为未满22周岁的子女。对子女随迁的界定为法定婚龄22岁以下,不需要出具相关证明了。

  高层次学历、专业技术人员落户政策

  凡被西宁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党政、企(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正式招录或聘用的下列人员,允许在稳定住所、集体户、人才交流中心或直系亲属户内落户。

  ●取得硕士、博士学位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高级技能师,允许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满22周岁的子女落户。

  ●享受国家、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及符合《青海省引进人才智力实施办法》的引进人员、非物质文化传承人等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员,允许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满22周岁的子女落户。

  ●取得中级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技师、技能师,允许本人落户,有稳定住所的允许本人、配偶及其未满22周岁的子女落户。

  ●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人员,允许本人落户,有稳定住所的允许本人、配偶及其未满22周岁的子女落户。

  ●经市人社部门批准招录的西宁市急需的技术工人、职业技术院校毕业生,允许本人落户,有稳定住所的允许本人、配偶及其未满22周岁的子女落户。

  ●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毕业后2年内可以将本人户口直接迁入西宁市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落户。

  市外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迁回原籍落户政策

  入学前户籍在西宁市,在西宁市外各类大、中专院校和技校毕业后3年内可直接申请迁入。

  有合法房产的落户政策

  西宁市外户籍人口在西宁市拥有合法房产的,允许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满22周岁的子女落户。

  工作调动人员落户政策

  西宁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行政、事业、国企单位职工调动到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作的,允许本人、配偶及其未满22周岁的子女落户。

  外来务工人员落户政策

  凡被西宁市行政区域内行政、企(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聘用满3年,且交纳养老保险3年以上的员工,允许本人在集体户落户,有稳定住所的允许本人、配偶及其未满22周岁的子女落户。

  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政策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允许落户。

  ●夫妻一方投靠。

  ●未满22周岁的子女投靠父母。

  ●父母投靠子女。

  ●父母双亡,投靠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未成年人。

  ●经民政部门依法批准被收养的非直系亲属以及社会福利机构依据法律规定程序收养的弃婴儿和孤儿。

  ●原户籍在西宁市(不含集体户),因结婚将户籍迁往市外,离异后,在户籍地无合法住所、稳定职业等基本生活条件,需投靠父母、子女生活或本人在本市有合法宅基地的,允许本人及其未满22周岁的子女落户。

  军队随军、转业、退伍军人落户政策

  对符合下列(一)、(二)款的允许本人在集体户落户,有稳定住所的允许本人、配偶及其未满22周岁的子女落户。

  ●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接受安置的军队转业、退伍军人。

  ●由上级批准安置在本市的地方和军队离退休、退役干部。

  ●符合随军条件的,允许军人配偶及其未满22周岁的子女落户。

  ●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来西宁市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和留学生,允许落户。

  西宁市市内户口落户政策

  西宁市内户口迁移原则:在现有的户籍关系基础上,逐步完善以合法房产所有人为准的立户制度。公民有多套合法房产的,应在实际居住的房屋立户。

  ●以合法房产所有人为准立户,允许本人、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落户。

  ●原住房出售、拆迁迁入新址的,可以整户迁移。未安置住房的可以整户迁入父母户口。

  ●父母可以自愿迁入子女户口。

  ●已婚子女在本市无合法房产的可以申请迁入父母户口内。

  名词解释

  【合法房产】:

  1、是指取得不动产、房屋产权证、取得土地使用证的宅基地建造的房屋、签订购房合同并已获得正式发票、拆迁的房屋签订了安置协议并已入住的。

  2、是指公民拥有的商品住房、商业用房、集资房、自建房等具有房屋产权所有权证的房产。

  【稳定住所】:指政府公租房、所在工作单位有合法产权且属于住宅性质的单位公租房、公寓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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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内生育全部实行登记制,准生证等将停用,统一为生育服务证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规范生育服务证办理工作,改进服务方式,强化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范和简化生育服务证办理程序,近日,省卫生计生委制定出台了改进和完善生育服务证办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政策内生育全部实行登记制

  我省凡符合规定的育龄夫妇,在生育前(城镇一孩、农村二孩、牧区三孩)持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免费办理生育登记,领取全省统一规范的生育服务证,自主安排生育。未经登记而已生育的,于生育后两个月内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进行补登,领取生育服务证。

  简化再生育审批办理程序

  符合本省再生育政策的家庭申请再生育时,向夫妻一方户籍地乡镇(街道)提交申请,并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籍证明、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婚育证明。乡镇(街道)经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报县(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县(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强化便民服务措施

  加强窗口建设。各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便民服务大厅生育服务证办理窗口认真落实一次性告知制、一站式服务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免费办证、特殊情况承诺、责任追究等各项管理和服务制度,通过网站、计划生育公开栏、“12356”阳光计生服务热线以及发放便民卡等形式,全面公开生育服务证办理条件、程序、时限、需提交的材料目录、服务承诺等信息。加强工作人员培训,构建服务新载体,做到即来即审、限时办结,提高办证效率。

  精简申报材料。通过全员人口个案信息管理系统对申请人婚育情况进行查询,对能够通过全员系统或基层工作网络核实信息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书面证明材料。需省内外相关地区协查婚育信息的,由工作人员负责查询落实,不再由申请人自己办理相关证明。

  推行承诺服务

  对因多次、多地流动而导致申请人婚育情况一时难以核实的,由夫妻双方对其真实性做出承诺、一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证明后,办理生育服务证。因虚假承诺获得再生育资格的,一经查实,予以取消;已经生育的,按照《青海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高限征收社会抚养费,并将其失信记录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因当事人虚假承诺而办错证的,不追究基层工作人员的责任。

  实行委托代理服务。对申请人无法亲自办理的可委托他人代办。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再生育网上办理和全程代理服务。

  精简统一生育服务证件。

  今后全省使用统一样式的生育服务证,以往各地使用的准生证、育龄妇女优质服务证和二孩生育服务证等全部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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