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辽宁省给孩子上户口需要的材料证件及手续(新)

时间:11-16编辑:佚名 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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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给孩子上户口需要的材料证件及手续

  全面公开户籍业务程序及收费情况、放宽购房落户政策,取消取得房产证后仍需实际居住1年的限制、实行“一机双屏”制度……1月22日,记者从省公安厅了解到,为全面提升户籍窗口服务水平,更好地保障和惠及民生,省公安厅面向社会各界公布户籍管理20项便民措施。

  公开办事流程接受社会监督

  在网上公安机关开设户籍业务政策咨询专栏,接受群众办理户籍业务的政策咨询;在网上公安机关和户籍窗口全面公开办理户籍业务的申请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此外,省公安厅、市公安局社区警务部门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024-86991551,接受群众举报违规办理户籍业务的线索。

  精简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在购房落户政策上,取消取得房产证后仍需实际居住1年的限制;在投靠落户政策上,除沈阳、大连以外的其他市,取消父母投靠子女时父母年龄的限制和子女投靠父母时父母身边是否有已婚子女、投靠子女必须未婚或未成年的限制,只需证明父母与子女关系并实际居住;在简化境外出生婴儿落户手续方面,如申请人所持境外出生证明已经我驻外使馆认证,且认证材料中有中文文本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对出生证明再次进行译文公证。

  放宽集体户设立条件,凡具有合法固定经营场所和合法稳定住所的各类单位,均可设立集体户;取消办理户籍业务时需提供最低收入证明、未落户口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迁出地社区(村)介绍信等证明材料;公安派出所为新生婴儿登记和姓名变更提供重名人数信息查询、人名用规范汉字查询服务。

  另外,在简化跨省或跨市新生婴儿落户手续方面,本省跨市居民为新生儿办理出生登记的,取消对持非落户地计生部门《落户通知单》需换取落户地《落户通知单》或在原《落户通知单》加盖落户地计生部门印章认证的限制;跨省居民为新生儿办理出生登记的,只需在原《落户通知单》加盖落户地计生部门印章认证,取消对持非落户地计生部门《落户通知单》需换取落户地《落户通知单》的限制。

  创新管理方式延伸服务触角

  接待群众咨询和办理户籍业务的民警实行首问负责制度、一次性告知和承诺服务制度,除办好分内职责外,对群众的相关问题要耐心做好引导、告知和解释工作。户籍窗口应配备去向告知板,户籍民警离岗时,应将去向告知板立于窗口显著位置,告知群众离岗原因、返回时间和联系电话。

  群众可通过网上公安机关、电话、到户籍窗口等形式预约办理户籍业务,由户籍民警在约定时间为群众办理;对辖区内的福利院、养老院和行动不便的孤寡老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上门办理户籍业务服务;对节假日期间返乡农民工,中、高考学生、复退转军人等实行集中办理户籍业务服务;工作时间以外群众申办户籍业务的,由派出所值班民警先行代收相关材料,然后交由户籍民警按办理程序和时限开展工作。

  在所有户籍窗口设置外接显示器,实现“一机双屏”,方便群众核对相关信息;在所有派出所户籍民警岗位建立实行A、B岗工作制度,确保A岗民警因疾病、出差、培训、休假等原因长期不能正常工作时,B岗民警能够在工作时间为群众办理户籍业务。省公安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推出的20项户籍管理便民措施基本涵盖了群众办理户籍时所涉及的方方面面,全省公安机关将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切实将各项承诺落到实处。记者 赵建明 刘乐

扩展阅读

  昨天,辽宁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推出20项户籍管理便民措施。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整理总结其中的内容,归纳为几个关键词:

  一项监督:举报电话86991551

  辽宁省公安厅、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户政、治安)部门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违规办理户籍业务的线索,省公安厅举报电话为024-86991551。

  六项取消:集体户没有人数限制

  一、拿房票办落户,取消再住一年限制?

  放宽购房落户政策。购房落户需持购房合同、结算发票、契税完税凭证和房产证等材料办理。取消“取得房产证后,仍需实际居住1年”的限制。

  二、投靠落户,取消结婚、未成年限制

  放宽投靠落户政策。除沈阳、大连以外的其他市,取消父母投靠子女时父母年龄的限制和子女投靠父母时父母身边是否有已婚子女、投靠子女必须未婚或未成年的限制,只需证明父母与子女关系并实际居住(向农村投靠的仍执行现行户籍政策)。

  三、设立集体户,取消人数限制

  放宽集体户设立条件。取消设立集体户的人数限制,凡具有合法固定经营场所和合法稳定住所的各类单位,均可设立集体户。

  四、境外婴儿落户,取消再译文公证程序

  简化境外出生婴儿落户手续。如申请人所持境外出生证明已经在我驻外使馆认证,且认证材料中有中文文本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对出生证明再次进行译文公证。

  五、跨省、跨市新生儿落户,取消换《落户通知单》

  本省跨市居民为新生儿办理出生登记的,取消对持非落户地计生部门《落户通知单》需换取落户地《落户通知单》或在原《落户通知单》加盖落户地计生部门印章认证的限制;跨省居民为新生儿办理出生登记的,只需在原《落户通知单》加盖落户地计生部门印章认证,取消对持非落户地计生部门《落户通知单》需换取落户地《落户通知单》的限制。

  六、办户籍,取消最低收入、无犯罪证明

  取消办理户籍业务时需提供最低收入证明、未落户口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迁出地社区(村)介绍信等证明材料。

  三项查询:起名、重名都能先查查

  一、重名?能查!

  提供重名和人名用规范汉字查询服务。公安派出所为新生婴儿登记和姓名变更提供重名人数信息查询、人名用规范汉字查询服务。

  二、户籍政策,能查!

  在网上公安机关开设户籍业务政策咨询专栏,接受群众办理户籍业务的政策咨询。在2009年,省公安厅已在网上设立群众警务咨询专栏,但群众知晓率不高。

  三、户籍业务,能查!

  在网上和户籍窗口全面公开办理户籍业务的申请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

  十大服务:民警设AB岗,有事、生病有人顶

  服务一:首问负责

  接待群众咨询和办理户籍业务的首位民警是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对属于职责内的事项应当及时办理;对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职责以外的事,要向群众说明情况,并做好引导工作。

  服务二:一次性告知

  对群众办理户籍业务,符合政策规定,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办结;对群众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经办人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应当补办的证明材料。

  服务三:承诺服务

  对于不能当场办结,需经上级公安机关审批的户籍业务事项,告知群众办理时限。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在时限届满前提前通知群众,并做好解释工作。

  服务四:去向告知

  户籍窗口显著位置配备去向告知板,户籍民警离岗,上哪去,干啥去,啥时候回来,联系电话都写明白。

  服务五:预约服务

  群众可通过网上公安机关、电话、到户籍窗口等形式预约办理户籍业务,由户籍民警在约定时间为群众办理。

  服务六:上门服务

  对辖区内的福利院、养老院和行动不便的孤寡老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上门办理户籍业务服务。

  服务七:户口代办

  工作时间以外群众申办户籍业务的,由派出所值班民警先行代收相关材料,然后交由户籍民警按办理程序和时限开展工作。

  服务八:“绿色通道”

  对节假日期间返乡农民工,中、高考学生,复退转军人等实行集中办理户籍业务服务。

  服务九:“AB岗”制度

  在所有派出所户籍民警岗位建立实行A、B岗工作制度,确保A岗民警因疾病、出差、培训、休假等原因长期不能正常工作时,B岗民警能够在工作时间为群众办理户籍业务。

  服务十:“一机双屏”

  在所有户籍窗口设置外接显示器,实现“一机双屏”,方便群众核对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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