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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办理子女出生入户人员。
办理资料
1.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
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2.全家户口本;
3.《计划生育服务证》;
4.女方户口在清远市外,提供生育证。无生育证的,提供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5.符合政策生育二孩及以上的,提供再生育证明(准生证)及再生育一个子女审批表。无证或无审批表的,提供再生育证明材料。女方户口在清远市外的,另需提供女方户籍地村(居)委、乡镇(街道)及县(区)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及是否符合政策生育的证明;
6.政策外生育的,另需提供按男女双方户籍地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征收完毕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等相关材料;
7.拟入户子女1岁以上(含1岁)的,提供女方近3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办理流程
申请人持办理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递交申请。对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规定的,受理材料;对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提供的材料。工作人员如对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
办理地址
拟入户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
办理时限及费用
1、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理;
2、如需进一步核实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并自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
3、需要延长时间的,应报街道计生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对符合要求的,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提供虚假材料、拒不按办证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办证部门调查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