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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示级生育保险业务经办管理维护参保职工的权益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英〈示级工伤、生育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职能整合实施方案〉通知(闽人社文〔〕32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生育保险由省社会劳动保险局移交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经办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参保职工生育保险事务经办管理。
第三条 用人单位按移交前既有的单位划分指定经办人员办理生育保险的各项事务。同时参加示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参保人员用人单位应按职工基本基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两个险种分别向省医保中心进行对应险种事务申报、提交相应材料。用人单位应为同时在省医保中心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两个险种的参保人员申报一致的缴费基数等基本参保信息。
第四条 生育保险跟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属地参保的用人单位可向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请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两个险种统一经办。
第五条 用人单位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增减、缴费工资基数调整等参保信息变化的应在参保信息变化当月向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进行申报申报业务受理期为每月6日至25日超过本月受理期提交的申报按次月申报处理。新增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关系自申报成功当月生效。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在确定用工关系30日内为职工申报生育保险参保登记填报福建省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1)应提交核定的材料包括,劳动合同、调令或任职通知等人事材料;由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载有代扣代缴明细的工资发放表或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网银工资划拨清单、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延迟申报的用人单位应按每月应发工资总额补缴从形成用工关系之月至申报成功当月期间的生育保险费。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在中止用人关系当月申报职工生育保险关系中断填报福建省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变更申报表(附件2)应提交核定的材料包括,人员调令、辞职、辞退和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批复材料)等人事材料判刑等依法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提交司法审判、开除公职或中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在职工退休当月申报生育保险在职转退休填报福建省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变更申报表并加盖公章。
第九条 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应按职工工资总额实时申报。用人单位应在工资变更30日内向省医保中心申报新的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因故未及时申报的应进行补缴申报。
用人单位工资申报时应提供工资申报明细表、由本人签字确认的载有代扣代缴明细的工资发放表或加盖单位公章的网银工资划拨清单、加盖公章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