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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诊疗服务项目管理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国家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试行版)(以下简称目录)现英各地请遵照执行。
一、目录适用于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以下简称医疗、生育保险)是全省医疗、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诊疗费用和医疗服务设施费用实施医疗、生育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依据和标准。
二、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下简称诊疗服务项目)按基金支付政策分为甲、乙、丙三类。
(一)甲类为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诊疗服务项目主要是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服务项目;
(二)乙类为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服务项目主要是一些临床诊疗必需、效果确定但容易滥用或费用昂贵的诊疗项目;
(三)丙类为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服务项目主要是一些非临床诊疗必需、效果不确定的诊疗项目以及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诊疗服务项目。
列入甲类、乙类的诊疗服务项目必须是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服务项目。未列入目录的诊疗服务项目暂按丙类诊疗服务项目管理。
三、参保人员发生的诊疗服务项目费用医疗、生育保险基金按诊疗服务项目类别和政策规定的比例(额度)支付。
甲类项目医疗、生育保险基金按政策规定的各级别医疗机构支付比例(额度)支付。
乙类项目先由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医疗、生育保险基金再按政策规定的各级别医疗机构支付比例(额度)支付。参保人员先行支付比例一般为10%-30%具体比例由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基金支撑能力和项目特点分类确定。
丙类项目医疗、生育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