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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生活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社会负担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 省劳动厅及各级劳动部门负责职工生育保险综合管理工作制定政策、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具体经办职工生育保险业务。
第四条 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保障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
第五条 生育保险实行分级管理。省劳动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直属企业、军队企业、省直属企业的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医疗认定工作。市、地劳动部门负责所管辖企业的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医疗认定工作。
第六条 生育保险实行市地级社会统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市、地劳动部门对生育保险基金统一筹集统一管理。市地级社会统筹有困难的可暂时实行县级社会统筹但必须至"九五"期末过渡到市地级社会统筹。
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
(1)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2)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3)生育保险基金的增值收入;
(4)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5)其他收入。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筹集、支付和管理。
(一)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上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每月向社会保险机构直接缴纳或由社会保险机构委托开户银行代为扣缴存入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生育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各市、地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以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为原则确定本地生育保险费率。生育保险费率一般为企业工资总额的0.6%-1%费率超过0.6%的报省劳动厅、财政厅审批。
(二)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生育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市、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调整生育保险费率意见报省劳动厅、财政厅批准后执行。生育保险基金结余额过多时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
(四)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在管理费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