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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有太阳教育网为你介绍最新或2022(历届)年苏州市产假最新规定,产假期间工资发放标准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下面我们就了解一下产假的最新规定希望大家多多关注。
苏州市计生委工作人员明确表示苏州市的晚婚晚育假是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由人口计生部门解释。目前苏州市的晚育假没有变化依然是30天。也就是说产假延长至98天后如晚育的延长晚育假30天就是128天。
不过产假延长的具体日期还要等到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正式实施的时候。
相关法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意见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自1988发布施行以来对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鉴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为了更好地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20082月原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将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地方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论证、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条例名称
根据劳动法第七章关于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将条例名称改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
(二)关于禁忌劳动范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得比较原则目前工作中主要执行原劳动部制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为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征求意见稿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内容纳入条例并根据目前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对禁忌劳动范围的内容作了适当调整;同时考虑到禁忌劳动范围需要根据社会实际情况不断调整为避免因禁忌劳动范围的调整而导致条例频繁修订征求意见稿将禁忌劳动范围作为条例的附录加以列示并规定,禁忌劳动范围需要调整时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第三条)。
(三)关于产假天数和产假待遇
一是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规定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第七条第一款)。
二是参照原劳动部有关规章细化了流产假期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第七条第二款)。
三是为了与社会保险法相衔接参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第八条)。
(四)关于法律责任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比较原则实践中难以操作。为了保证条例的贯彻落实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处以奉或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十三条)。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由本条例附录列示。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需要调整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合理安排怀孕女职工的休息时间或者相应减少其劳动定额;经与女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六条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的产前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女职工哺乳(含人工喂养)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以下称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间女职工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日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
第十条国家鼓励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每2至少安排1次女职工进行妇女常见病检查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执行本条例附录所列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执行本条例附录所列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第三条第三项、第四条第二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执行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联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协助行政部门开展工作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职责分工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处以奉或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