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青岛生育险报销标准生育保险报销条件材料及流程

时间:10-01编辑:佚名 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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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谢访问青岛生育险报销标准生育保险报销条件材料及流程如下是最新青岛生育险报销标准生育保险报销条件材料及流程,暂定继续沿用这份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

  青岛生育险报销标准

  1、青岛生育险报销条件,

  (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二)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以上。

  2、报销生育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治疗费。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3、持下列材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一)本人身份证、结婚证、医疗费用原始凭据;

  (二)正常生育的提交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者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死亡医学证明;

  (三)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提交相关医学证明;

  (四)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提交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

  4、女职工生育津贴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具体如下,

  一、享受范围和对象

 【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

  国家、省驻青单位及其职工的生育保险按照本办法执行。

 〓、生育保险费的缴纳

  缴费基数及比例

 〈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以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作为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按规定不参加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国家、省、市规定的上月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0.9%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医疗待遇

  1、支付项目

  (1)职工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绝育术后的复通手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女职工计划内生育在妊娠期、分娩期内因妊娠和生育发生的诊断费、检查费、治疗费、检验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支付(结算)办法

  参保职工到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妊娠诊断、检查、分娩、流、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应持本人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未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持结婚证简称“一卡一证一册”下同)刷卡确认生育保险待遇资格。其中计划内二胎生育的应同时持生育证。

  (1)女职工计划内生育在妊娠期、分娩期内因妊娠和分娩发生的诊断费、检查费、治疗费、检验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符合生育保险基金统筹范围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统筹项目及支付标准(简称统筹项目及支付标准下同)予以支付超出部分个人自负。

  ①女职工早期妊娠诊断、检查或初次妊娠检查、诊断应先到市或区定点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同时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任选一家作为本人中、晚期妊娠检查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一经选择原则上不予变更。

  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只负担一次的妊娠诊断、检查费用由定点妇幼保健机构与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按月结算一次。

  ②女职工中、晚期妊娠检查应持孕产妇保健手册到本人穴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未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的职工应先到妇幼保健机构补办手续)。未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的职工和非本人穴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职工发生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负担。因特殊情况确需转院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向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院申请办理转院手续同时予以结算。

  ③女职工分娩可在本人穴的中、晚期妊娠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分娩也可选择其他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娩。生育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每月结算一次。

  ④参保职工患妊娠期并发症、分娩并发症、产后产褥病症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治疗发生的诊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负担定点医疗机构单独向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和结算。

  参保职工生育行剖宫产遇有子宫肌瘤、卵巢囊肿、卵巢肿瘤等切除术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向驻区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增加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垫付年终由医疗保险基金一次性划拨生育保险基金。

  (2)职工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绝育术后的复通手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统筹项目及支付标准的定额予以支付超出部分个人自负。

  参保职工进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应到具有相应服务资质的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进行。

  (3)女职工妊娠期并发症、合并症及产后产褥病症、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因其它疾并生的医疗费按照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二)生育津贴待遇

  1、计发标准

  女职工计划内生育或计划内怀孕流、引产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单位工资(指缴费工资基数项目)停发。生育津贴以本人当(或上月)生育保险个人缴费月工资基数除以30作为一日应计发的生育津贴按对应享有的天数一次性计发。

  (1)生育顺产的为90日晚育的增加60日;难产的增加15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15日;

  (2)妊娠4个月以上引产或死胎的为42日;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的为15日至30日。

  2、支付(申领)办法

  (1)生育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

  (2)参保职工应于分娩、或流、引产出院后的次月本人或书面委托人持“一卡一证一册”或生育证、书面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及单位停发工资证明(女职工计划内流、引产的应同时持所在单位签发的青岛市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证明信)等材料按社会保险工作管理权限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参保职工申请生育津贴之日起7日内制作生育津贴领取存单。其中企业单位职工由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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