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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增强生育保险基金保障水平提高基金抵御风险能力促进生育保险制度持续发展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部署要求根据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93号)和枣庄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枣政发[2008]2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要求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征缴标准;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条 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参加生育保险为其在职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 统一征缴标准。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统一征收。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1%的比例缴纳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四条 统一待遇标准。生育及其并发症医疗补助费指女职工因妊娠、分娩及产假期间并发症和终止妊娠发生的医疗费用。
(一)剖宫产生育医疗补助费3600元经阴分娩生育医疗补助费2000元。
(二)早孕流产(小于等于12周)医疗补助费100元中妊引产(大于12周小于28周)医疗补助费300元晚妊引产(大于28周)医疗补助费600元。
(三)生育并发症的住院医疗费按50%补助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0元。
其他待遇标准仍按枣庄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枣政发[2008]28号)执行。
第五条 统一基金管理。生育保险基金暂实行调剂金制度待条件成熟后逐步过渡到市级统收统支。市级统筹前市和区(市)结余的生育保险基金由市审计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进行审计历基金结余部分是市级统筹基金的组成部分暂全额留存区(市)管理需动用结余时须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各级对生育保险基金要严格管理使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部门将对留存的统筹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发现的违规情况将严肃处理并全市通报。
1、各区(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生育保险费征缴预算额的20%比例计算上解调剂金数额各区(市)财政部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调剂金足额上解市级财政专户。调剂金的计提比例根据市级调剂金实际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2、对完成目标任务的区(市)当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出现缺口的(含上缴20%的调剂金)缺口资金先由本级累计结余基金解决仍不足的由市调剂金解决;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当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出现缺口的缺口资金由本级累计结余基金解决仍不足的由本级财政给予解决。对财政资金负担过重的区(市)市级调剂基金酌情给予调剂。
3、各区(市)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发生缺口申请调剂金解决的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办理调剂金拨付手续。
第六条 统一经办流程。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全市生育保险业务经办流程对生育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基金征缴、待遇支付、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流程、服务标准进行统一规范。
第七条 统一信息管理。市级统筹后暂利用现有业务经办系统和条件做好业务经办和生育保险费用结算工作。整合社会保险信息管理资源规范信息管理建立统一的生育保险数据库统一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和服务设施目录的支付范围和目录编码集中数据管理推广应用社会保障卡全面实现与医疗机构的联网结算和生育津贴的社会化发放。
第八条 本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后生育女职工依本办法执行相关待遇。原生育保险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