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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财经学院教务系统

  广西财经学院章程

  序 言

  广西财经学院(简称学校)经教育部批准,于2004年5月19日由原广西财政高等专科学校和广西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合并组建。广西财政高等专科学校溯源至1963年成立的广西财经学校。1985年成立广西财政专科学校,1994年广西财政专科学校更名为广西财政高等专科学校,2003年广西财经学校并入广西财政高等专科学校。广西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溯源至1960年创办的广西商业专科学校。1962年广西商业专科学校更名为广西商业学校,1984年在广西商业学校基础上成立新的广西商业专科学校,1994年广西商业专科学校更名为广西商业高等专科学校,2003年广西南宁商业技工学校(成立于1978年)并入广西商业高等专科学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治校、自主管理,促进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章程是学校的根本制度,是学校制定其他制度和规定的基本依据。学校的其他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均应以本章程为依据,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广西财经学院,英文名称为Guang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英文缩写为“GXUFE”)。

  第三条 学校是实施高等教育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校住所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明秀西路100号。学校目前设有明秀校区、相思湖校区、防城港校区和南校区。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经举办者和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学校网址是http://www.gxufe.cn。

  第五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努力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财经大学。

  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七条 学校以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适当开展高职高专教育,大力发展留学生教育,努力拓展继续教育,以国际化视野实施开放办学。

  第八条 学校面向生产、管理和服务部门,致力于培养专业基础扎实、知识结构合理、实践能力突出、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九条 学校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和谐建校、开放办校、创新兴校”的办学理念和“立足广西、面向基层、服务社会、辐射东盟”的服务面向,以“诚以修身,信以立业”为校训,立“明德、弘毅、和谐、日新”为大学精神,弘扬“厚德为先、博学为本、尚能为重、创新为魂”的育人思想。

  第十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广西财经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依法治校,建立以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为基本治理结构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一条 学校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主管部门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学校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依法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并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和考核。

  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及终止须经举办者审批。

  第十二条 学校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享有如下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三)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自主与境内外高等学校、学术组织等机构开展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九)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十)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十一)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二)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职能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十四条 学校的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全日制学历教育是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包括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和高职高专教育,非全日制学历教育以函授教育为主。非学历教育包括各种形式的培训、进修等。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第十六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强化学生职业道德教育和实践能力培养,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督与保障体系,实施以教学质量为中心的自我评估制度,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七条 学校制定学科建设规划,促进学科科学发展,以学科建设为引领,带动整体办学实力的提升。

  第十八条 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坚持适应社会需求的导向,突出财经特色,构建以经济学、管理学为主,经济学、管理学、文学、法学、理学、工学、艺术学等学科专业相互支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办学实际,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坚持“精益求精、持续发展”的原则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二十条 学校专业的设置和调整,由教学院(部)提出可行性报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专家评议,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做出决定。学术委员会同意设置的新专业,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报备。

  第二十一条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对符合毕业要求取得规定的毕业学分、满足毕业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依法授予相应学位,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校加大力度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积极与国内外大学开展师生互派、学分互认、联合培养、学位互授联授。重点面向东盟,培养具有国际视野、服务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国际化人才,促进教育国际化。

  第二节 科学研究

  第二十三条 学校面向国家与地方战略需求,以应用科学研究为主,加强高水平的财经智库、科研基地和创新团队建设,注重科研人才的培养,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体系,支持国际合作研究,促进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和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

  (一)加强前瞻性、战略性和应用性科学研究,鼓励原始创新,打造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的财经智库。

  (二)加强国家级、省部级科研基地以及行业、企业共建基地建设,为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提供支撑平台。

  (三)加强科技创新团队建设与科研领军人物和科研后备队伍的培养,提升持续创新能力。

  (四)努力构建多学科融合、多团队协作、多技术集成的科技协同创新机制,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环境和条件。

  (五)努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建设国际合作研究平台,提升国际合作的水平和层次。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科学的科学研究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激发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升科研质量和效益。

  第三节 服务社会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充分发挥财经智库作用,坚持用先进思想、理论和文化,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为国家和地方战略需求服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协同创新,坚持产学研协调发展,大力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为区域发展提供科技和人才支撑。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发挥财经学科专业特色和人才培养优势,为地方和企事业单位提供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节 文化传承创新

  第二十八条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以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为宗旨,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借鉴吸收人类优秀文明成果,推动文化传承创新,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设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财经特色的大学文化,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实现大学文化建设与财经人才培养有机结合,促进师生的全面发展。

  第四章 治理结构

  第一节 学校领导体制

  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坚持民主集中制,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由学校党委委员全体会议(简称全委会)选举产生。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委会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十)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副书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产生。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依法独立开展工作;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

  第三十一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发挥学校优势,主动服务广西经济社会发展。

  校长由符合法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生和任命。学校设副校长若干名、总会计师1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生和任命。副校长、总会计师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广西财经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校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履行党章、党内法规规定的职责,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节 学校决策机制

  第三十三条 学校通过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的形式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

  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委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会议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常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三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因故无法主持时,可委托其他副校长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三节 组织结构

  第三十六条 学校遵循“精简、高效”的管理原则,设置党政机构、教学机构、教辅机构、学术组织四类组织机构。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按规定程序报送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确认。

  第三十七条 学校围绕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和科学研究需要设置教学科研单位,包括教学院(部)和科研院所,形成学校组织实施办学活动的基本单位。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根据党的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需要设置职能机构,承担校内党政工作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监督、服务和对外联络等职责。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实行学校、学院(部)二级管理体制。

  学院(部)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其职责如下:

  (一)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学院(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学院(部)发展规划。

  (二)组织开展学科建设、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以及社会服务活动,实施教学科研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三)负责本学院(部)师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四)在遵守学校人事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在学校核定的指标范围内,自主设置岗位、聘请人员,制定学院(部)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管理、考核学院(部)人员。

  (五)在遵守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在学校核定的预算范围内,科学编制预算,自主制定财务分配方案。

  (六)在遵守学校资产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在核定的经费和设备规格范围内,自主配置物力资源。

  (七)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学院(部)的设立、变更,由学校人事管理机构在广泛听取意见基础上提议,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并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四十条 学院(部)重要事项由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包括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事项,影响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问题,以及党务、政务相关重大问题。其中,涉及本学院(部)学术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宜,须按相应规定交由本学院(部)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意见或做出决定。

  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一般为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主要包括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正副书记、正副院长(主任)、工会主席等;根据议题,确定由书记或院长主持党政联席会议,党政领导可以共同商定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十一条 学院(部)党组织负责本单位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主任)行使职权,对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负有重要责任。

  学院(部)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全面负责本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工作,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分管学生工作。学院(部)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或4年。

  学院(部)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部)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负责学院(部)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活动。

  (四)领导学院(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培育良好教风学风。

  (五)做好学院(部)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落实学院(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七)负责学院(部)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工作。

  (八)负责学院(部)的安全稳定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院(部)院长(主任)是学院(部)行政负责人。院长(主任)采取竞聘、选举或任命等方式产生,由学校聘任,每届任期3年。根据工作需要,学院(部)配置副院长(副主任),协助院长(主任)开展工作。

  学院(部)院长(主任)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制定和实施学院(部)发展规划、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等。组织制定和实施学院(部)年度工作计划。

  (二)根据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目标,提出年度招生建议。组织开展学生就业工作。

  (三)组织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学术交流以及社会服务活动,实施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四)根据学校相关制度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

  (五)负责学院(部)教职工的管理工作和教师队伍建设工作,以及学生的管理工作。

  (六)制定学院(部)教职工的业绩考核、奖励及分配方案。

  (七)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和筹措学院(部)的教学、科研经费和其他资金,并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管理和使用有关资产,维护资产安全。

  (八)拟订国际交流与合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院长(主任)定期向学院(部)全体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院(部)根据需要设立系(教研室)、研究所(中心)。系(教研室)、研究所(中心)依学院(部)的授权开展工作,其设置和撤并须经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并报学校审批。

  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立相关教辅机构,以服务教学为中心,建立健全内部组织与运行机制,行使相关职能。

  第四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下设教学指导委员会等若干专门委员会以及学术分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由符合条件的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其他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

  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学科专业设置;

  (二)审议学校科学研究规划以及重大学术交流合作计划;

  (三)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审议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五)审议学校学术评价标准、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六)评定学校教学、科研成果和奖励;

  (七)评定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八)就学校事业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制定提出咨询意见;

  (九)就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使用以及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和资金的分配使用提出咨询意见;

  (十)审议、评定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就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凡属于学校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的事务,在提交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前,应当通过学校学术委员会咨询、评定或审议。

  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法独立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评定工作。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相关校领导和教学科研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评定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下设副主任若干名。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二)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三)作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审核批准、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开展学位事务工作。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四节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如下: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学术委员会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一届,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学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则,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第四十九条 学院(部)有条件的可设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未达到规定人数的实行教职工大会制度),学院(部)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本单位行政领导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学科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本单位与教学、科研、管理相关的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奖惩规定以及关系到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本单位重大的生活福利事项,津贴和奖金的分配,以及福利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等。

  (四)对本单位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和监督,根据学校的部署,民主推荐本单位领导干部的人选。

  (五)审议和监督本单位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五十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有条件的部门、单位设立分工会,依据法律、法规,在学校工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十一条 学校共青团是先进青年教职工、学生组成的群众性组织,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依《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等相关章程规定组织开展活动。

  第五十二条 学校内各民主党派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三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和研究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支持依法设立各类学生团体。

  第五十四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学生的群众组织,代表和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和要求,开展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活动。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和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相关章程开展工作。学生代表由在校学生依法选举产生。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学生会、研究生会领导机构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研究生会领导机构。

  (三)制定及修订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四)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五)讨论学校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其常设机构依法依规履行。

  第五十五条 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设立其他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六条 监察室是学校的行政监督机构,在校长领导下,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履行监察职能。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一节 权利与义务

  第五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五十八条 教职工享有如下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公共资源,进行教学、科研等活动。

  (二)公平获得专业技术职务、技能等级评聘机会。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的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四)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各种机会和条件。

  (五)按时获取相应的工作报酬,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与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职称、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九条 教职工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为人师表。

  (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履行聘约,完成教育教学等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

  (四)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珍惜和爱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条 学校可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采取多种用人方式,相关人员可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第六十一条 学校重视人才队伍建设,按厚德、求实、重能、创新的要求,建立健全教职工职业发展制度,构建合理的培训体系,构筑完善的继续教育平台。

  第六十二条 学校积极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依法保障教职工享有学术民主、学术自由的权利。

  第六十三条 学校重视教职工的福利待遇,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以及自身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收入增长机制。

  第六十四条 学校对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给予关心、提供服务和进行管理。

  第二节 人事管理

  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全体教职工实行岗位聘用制。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现状与发展需要,合理设岗,按岗聘用,择优上岗。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根据依法制定的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制度,遵从“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定期对所聘教职工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为基础进行品德、能力和业绩的考核与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其聘任、晋升、奖惩和解聘的依据。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奖惩制度,对表现优异的教职工,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约的教职工,予以相应的处理、处分或解聘。

  第三节 权益保障

  第六十八条 学校尊重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以校工会为主体的教职工权利救济机制及相应的权利保护机制,依法设置教职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保障教职工行使申诉权。

  第六章 学生

  第一节 权利与义务

  第六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七十条 学生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获得学业指导、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和就业服务。

  (三)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五)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等。

  (六)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一条 学生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参加学校开展的教育教学计划活动,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等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合法利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二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二节 服务成才

  第七十三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七十四条 学校关心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七十五条 学校关怀学生成长,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就业指导等服务。

  第七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课外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鼓励学生参与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其他公益活动。

  第三节 权益保障

  第七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障机制,依法保障学生行使申诉权,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七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一节 经费来源

  第七十八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来源形式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七十九条 学校依法注册成立广西财经学院教育基金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广西财经学院教育基金会接受境内外企事业单位、各界团体及个人的捐赠,依法开展募捐及筹资活动。捐赠资金除按捐赠人指定用途进行使用外,主要用于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基金会遵循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捐赠方可参与基金会管理和监督。

  第二节 财务管理

  第八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设立预算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学校预算(含经常性经费预算和项目预算)编制、审核和评价工作,审批学校年度预算执行方案(含项目库建设方案)、调整方案以及考核奖惩方案。

  学校内部实行“核定收支、划块归口、专款专用、权责结合”的预算管理办法,建立包括日常经费预算、专项经费预算在内的预算管理体系,实行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学校实行财务信息化,提高财务管理精细化水平。

  学校实施内部控制规范,提高学校内部管理水平,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第八十一条 学校完善财务监督机制,建立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务管理规定,对校内单位实行经济责任制管理,执行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学校执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学校审计部门代表学校依法对学校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并建立审计报告制度,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节 资产管理

  第八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学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八十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学校维护资产安全完整,防范资产损失,实现资产保值增值,通过成本分担、绩效评价等方式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由学校举办、投资或与学校有附属关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一节 社会支持

  第八十四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合作,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为社会发展服务。

  第八十五条 学校根据需要,依法发起、组织、参加或退出国内外教育或科研组织与联盟,广泛开展协同合作。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八十六条 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联合相关政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成立的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理事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和学校章程建立并完善理事会制度,制定理事会章程并开展活动。

  第八十七条 学校与理事会单位之间开展各种形式的合作,共同为经济社会、教育事业和行业发展服务。

  第三节 校友会

  第八十八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于广西财经学院校友:

  (一)曾经在学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机构接受过学历教育两个月以上的学生、接受过非学历教育培训两个月以上的学员。

  (二)曾经在学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机构工作过两个月以上的教职工。

  (三)学校授予名誉教授、名誉博士的社会人士。

  (四)学校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和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

  (五)学校授予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个人。

  第八十九条 学校校友会是学校校友自愿组成的社团组织。校友会依法注册成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条件成熟时,学校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组织。学校建立健全校友捐赠相关制度,欢迎和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九十条 学校通过校友会等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学业和事业发展,为校友提供继续教育服务,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规划与成就。学校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九十一条 学校校徽采用蓝色和黄色两种颜色。蓝色色值:C:100 M:80 Y:25 K:50,黄色色值:C:0 M:30 Y:100 K:5。校徽的形状,是广西铜鼓的形状结合日出的光芒做的组合设计。校徽标识从整体看是字母大写“G”,“G”的中心是英文大写字母“X”,“X”的左边是英文大写字母“C”,右边是英文大写字母“J”,意为“广西财经”。

  第九十二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5月19日。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制定与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由校长签发,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核准后发布,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九十四条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可以依据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

  第九十五条 学校党委监督本章程的执行,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授权常委会解释。

  第九十七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学校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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