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时间:11-14编辑:佚名 活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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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逐步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最新或2022(历届)年〕1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湘政发〔最新或2022(历届)年〕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

(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定具体实施暂行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第三条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市财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基金管理。市民政部门负责城镇特困对象的认定,市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的认定。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局经办具体业务。

市公安、审计、监察、宣传等部门及金融服务机构应积极配合并协助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

第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组织实施和扩面征缴工作,具体业务由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和社区承担。

第二章参保范围和基金筹集

第五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第六条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政府依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政府补贴。政府补贴分两部分:一是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目前我市最低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60元,其中中央政府负担55元,其他由地方财政配套。二是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对缴费标准按100元至500元国家规定的基本档次缴费的参保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财政给予部分补贴,其余部分由地方财政配套。鼓励参保人员选取高档次标准缴费,对缴费标准按600元到1000元档次缴费的参保人员,政府补贴每人每年40元;对缴费标准按2000元到3000元档次缴费的参保人员,政府补贴每人每年50元,补贴增加部分所需资金由韶山市人民政府负担。

按照本办法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当年度按时足额缴纳应缴养老保险费,可以享受当年度的缴费补贴。对于补缴年限,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对如下特殊群体给予优惠政策:

一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缴费特困群体,按最低缴费档次代缴其每年全部的养老保险费,目前为100元。

(1)持1-2级《残疾证》的人员。

(2)持A类《低保证》的低保人员。

(3)三无人员。

二是市人民政府对持3-4级《残疾证》的缴费困难人员,按最低缴费档次代缴其每年部分养老保险费,目前为60元。

享受政府代缴部分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在本人一次性缴纳个人当年应缴部分后,政府代缴其补助部分。

第八条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度与新农保缴费年度一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养老保险费以人民币形式按年缴纳,参保人持社会保障卡到指定的金融服务机构申报缴纳。

第三章个人账户

第九条参保人员首次缴费,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保人员的公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其本人终身不变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编码。

第十条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完全积累。

第十一条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新农保经办机构在每年缴费年度结束后为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结息一次,并及时向参保人员提供个人账户对账单,作为参保人员核查和今后享受养老金待遇的依据。

第十二条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个人缴费记账日期为参保人缴费之日。

第十三条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四章养老金待遇

第十四条养老金领取的条件: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补缴年限,财政不给予缴费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第十五条城镇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按月发放,支付终身。

月领取养老金标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标准目前为每人每月60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139。

第十六条鼓励居民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参保人缴费累计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5元(不含补缴年限)。

第十七条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第十八条城镇居民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人凭社会保障卡(或养老金银行存折)到指定的金融服务机构领取。

第十九条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每年应到所在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或所居住社区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参保人员或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应在1个月内到所在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或所居住社区申请注销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条领取养老金人员在被通缉、看押、服刑、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养老金。因案件撤销或不予起诉、无罪释放的,被通缉或看押期间停发的养老金予以补发,并参加基础养老金调整。在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继续发给养老金,但不参加基础养老金调整。

第五章基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管理,预算管理,财政专户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在省指定金融服务机构设立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统一组织征缴和发放。

第二十二条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审计等制度,每年编制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并按要求编制和报送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按照省统一的经办规程和业务工作流程,实行制度化、信息化管理。

第六章基金监督

第二十三条经办机构接受同级和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基金征缴、管理、发放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基金监管职责,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

第二十四条市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五条经办机构和村委会(社区)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在辖区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建立待遇领取资格认证责任和奖励机制。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通过伪造证件或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新农保经办机构追回多领、冒领的养老保险待遇。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拒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所必需工作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不得从基金中开支。

第三十条本办法实施后,如与国家、省、湘潭市出台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按国家、省、湘潭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办法自最新或2022(历届)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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