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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或2022(历届)年户口迁出衡水怎么办理, 衡水户口迁出指南条件及流程
现为您提供户口迁出衡水怎么办理,衡水户口迁出指南条件及流程相关说明暂未出台的规定继续沿用以前年度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当地相关部门的公布消息为准。
关于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依照河北省政府批转〈关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冀政〔2003〕40号)和公安部三十条便民利民措施为严密、完善户籍管理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镇化进程和经济发展现就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通过户籍管理改革加强政策引导和宏观调控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通过改革进一步完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使户籍登记能够如实反映公民的居住和身份状况为各级政府有效地行使各项行政管理职能奠定基础。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原则,一、坚持实际居住地登记和当地需要、当地收益、当地负担的原则。二、坚持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三、因地制宜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原则。四、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和综合承受能力相适应科学制定人口发展规划确保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和稳定的原则。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内容
(一)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在全市打破城乡分割的农业、非农业二元户口管理结构。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自理口粮户口及其他类型的户口性质划分。取消农转非户口审批。为使户口登记制度如实反映公民的居住和身份状况从统计口径上以居民实际居住地和所从事的职业将人口划分为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并统一登记为居民常住户口。
(二)引进的各类人才及为我市做出特殊贡献的人员落户
1、在大中城市落户的高中级专门人才到我市城镇或者农村工作的按照自愿落户的原则本人及直系亲属的户口可迁可不迁自主选择。
2、对具有国家承认的中等专业以上学历的人员、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出国留学人员、各类专家、各学科领域的带头人员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科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的人员及我市需要的特殊技能人才本人及直系亲属可在我市城镇落户。
(三)英雄模范人物落户
』评为市级以上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劳动模范及市政府记功的人员本人及直系亲属准予到城镇落户。
(四)直系亲属投靠落户
1、对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子女、未达法定婚龄的子女投靠父母可随时办理户口迁移。
2、对新生婴儿或未落户的未成子女均可在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公安机关凭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书予以落户不再受其他任何条件限制。同时公安部门应定期向计划生育部门通报登记户口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3、对公民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以及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和继子女的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应持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和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报市公安局审核批准后办理户口登记或迁移手续。
(五)在我市城镇投资兴办实业人员落户
1、凡到我市城镇投资、经商、兴办实业人员准予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
2、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其境内亲属可转为城镇居民。
3、凡被我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商服务业等各类用人单位聘用一以上的务工人员可在当地申请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落户 。
(六)我市到西部工作、投资、兴办实业人员的户口迁移
1、我市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到工作地区也可以迁回原籍。
2、我市到西部地区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以及西部开发建设所需要的各类人才可以不迁户口;户口已经迁入西部地区的如果返回原迁出地工作、生活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
(七)购房及有合法固定住所人员落户
〔在我市城镇购买成套商品房、营业房经批准自建卓或租字配的公有卓等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按照自愿落户的原则可在当地申请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的常住户口。
(八)成建制迁入落户
1、凡在我市城镇规划界以内居住的农村人口统一登记为城镇人口。
2、成建制迁入我市城镇的外地企业职工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准予迁入。
(九)升学户口迁移
考取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入学时自愿选择决定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十)改革注销户口规定
1、取消出国、出境1以上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
2、取消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
(十一)小城镇落户、土地承包及流转政策规定
≡到建制镇(含县城镇)落户的人员不受居住限限制并可根据本人意愿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允许农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承包合同防止进城农民的耕地撂荒和非法改变用途。
三、经批准在城镇落户的人员在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与当地原有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以前发布的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意见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意见从200311月1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