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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入户细则 温岭积分落户政策细则以及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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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制根据温岭市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各镇(街道)开展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受理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相关投诉。
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各镇(街道)具体负责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的申请受理、资料初审和资料录入等工作。
市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在镇(街道)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各镇(街道)做好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镇(街道)设立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申请窗口原则上设在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大厅或服务窗口负责统一受理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申请。
第四条 流动人口向居住地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提出申请纳入积分制管理应提供浙江省居住证并按规定填写申请表格依照温岭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中设定的各项计分指标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居住限。应提供能够证明连续居住限的相应证明材料如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管理系统证明或不同时期的居住证等。
(二)特殊身份。应提供相关身份证明。
(三)学历水平。应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技能水平。应提供技术员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社会保险。应提供在温岭市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劳动合同。应提供加具用人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以及单位开具的合同履行情况。
(七)计划生育。应提供温岭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各镇(街道)计生办开具的接受计划生育管理情况证明;流动人口为已婚男性的应提供配偶的各类计划生育证明。
(八)预防保健。应提供的资料,
1.预防接种证原件及复印件;
2.自觉接受按国家规定产前检查及儿童生长发育监测检查的相关证明材料。
(九)登记管理。由居住所在地镇(街道)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信息系统核查确定。
(十)人才引进。应提供人才引进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专利创新。应提供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二)个人获奖。应提供个人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三)见义勇为。应提供获评“见义勇为”称号的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四)慈善公益。应提供志愿者或义工机构开具的证明、接受捐赠机构所开具的捐赠证明、献血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五)投资纳税。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温岭市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凭证;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提供公司章程。
(十六)参政议政。应提供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出具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身份证明。
第五条 各镇(街道)收件后对受理的资料进行审核如对资料真实情况有异议的提交相关机构或部门进行复审。资料经审核后由各镇(街道)统计得分并录入温岭市流动人口基础信息系统。申请人可通过相关职能部门网站或流动人口积分制申请窗口查询积分情况。
第六条 流动人口的积分情况根据流动人口有关指标内容的变化在温岭市流动人口基础信息系统中相应作动态调整。实行积分制管理的流动人口有关指标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纳入个人积分档案调整累计积分。
第七条 申请人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一经发现不予纳入积分制管理;已纳入积分制管理的终止其积分管理资格所得积分清零。该申请人自被发现伪造或提供虚假资料之日起3内不得再次申请积分制管理。
第八条 流动人口迁入温岭市户籍后对其积分制管理自动终止。
第九条 积分累计达到一定分值的流动人口无违反国家及本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的家庭其子女可优先享受义务教育阶段入读辖区指定公办学校待遇(只限于小学一级、初中一级新生入学时安排其他级及转校的不纳入该范围)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市政府根据各镇(街道)教育资源的分布情况每提供一定数量的公办学校入读名额(以下称“入学指标数”)用于优先安排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流动人口子女。市教育局应在每4月拟定当入学指标数报市政府批准并由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教育局统一向全市公布。
(二)有需要享受义务教育阶段子女入读公办学校待遇的流动人口可于上一9月开始至当5月底前向居住所在地镇(街道)提出申请。
(三)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于6月15日前按镇(街道)上报的申请人所得积分高低进行排名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排名情况提交给市教育局。市教育局根据公布的入学指标数和排名情况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流动人口子女入学;不服从安排者原则上不再享受此项待遇。
(四)在总积分相同、排名并列的情况下根据基本分数、个人素质、工作情况、计划生育、预防保健、登记管理六项基粗的所得分数依次分别排名如排名依然并列则按提出入学申请的时间先后确定积分排位。
第十条 积分累计达到一定分值的流动人口纳入温岭市公共租赁房保障范围的按温岭市公共租赁卓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按积分排名享受子女入读辖区指定公办学校待遇、纳入公共租赁房保障范围待遇的已婚的只闰妻积分高的一方。
第十二条 积分累计达到60分及以上且在本市缴纳2以上社会保险的流动人口可以纳入温岭市城镇户口入户排名。
第十三条 积分累计达到一定分值的流动人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视情每提供一批免费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创业培训名额参加免费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创业培训;
每提供一批参合名额给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新温岭人家庭户成员参加新型农村基本医疗保险;
每提供一批积分创业扶持名额参加积分创业的申请。
以上名额及条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适时公布。
第十四条 申请享受子女入读辖区指定公办学校、纳入公共租赁房保障范围、申请入户的流动人口其基粗和附加分的合计积分排名在入学指标数、纳入公共租赁房保障范围指标数、入户指标数内的其名单在提交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示前由申请地镇(街道)先提交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是否存在扣减分情况进行核查核查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五条 公示期间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对流动人口所得分值有异议或投诉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料按照职能分工转入相关部门进行核查相关职能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市人大,负责对各级人大代表身份的核查。
市政协,负责对各级政协委员身份的核查。
市委组织部,负责对各级党代表和中共党员身份的核查。
市委统战部,负责对民主党派人士的核查。
市公安局,负责居民身份证、居住限、“见义勇为”称号荣誉证书的核查。
市教育局,负责学历证书的核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社保缴费证明、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紧缺人才证明、温岭市引进人才证明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核查。
市卓和城乡建设规划局,负责房产证的核查。
市卫生局,负责预防接种证、妇幼保健证明、健康证、献血证书、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等证明材料的核查。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查验婚育证明核查计划生育情况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事项。
市民政局,负责婚姻状况证明的核查。
市科技局,负责专利证书的核查。
市工商局,负责工商营业执照的核查。
市国税局,负责为企业、个人纳税者提供的国税纳税凭证的核查。
市地税局,负责为企业、个人纳税者提供的地税纳税凭证的核查。
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负责浙江省居住证、十六周岁以下儿童登记情况的核查。
团市委,负责对共青团员身份的核查本市参加青志愿者活动的人员情况证明的核查。
市慈善总会,负责义工活动的人员情况证明的核查。
接收捐赠机构,负责对自身开具的捐赠证明的核查。
个人提供的获奖证明或荣誉证书由市相关部门向颁发机构核查。
第十六条 流动人口在申请积分制管理过程中对有关部门和镇(街道)或其他相关机构执行积分制管理相关规定情况有异议的可向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由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情况属实的报请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领导小组确认。
第十七条 国家和省、市对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另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