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积分入户细则桐乡积分落户政策细则以及办理流程

时间:02-07编辑:佚名 户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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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入户细则 桐乡积分落户政策细则以及办理流程

  积分入户细则 桐乡积分落户政策细则以及办理流程是太阳教育网为大家提供的一篇最新桐乡积分落户政策及最新积分入户条件以及办理流程由于该政策还未接到正式的更新通知故继续沿用此份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桐乡市新居民积分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创新和加强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增强经济社会转型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激发新居民参与我市经济社会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共嘉兴市委办公室、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新居民积分制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嘉委办发„68号)的精神结合我市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含义和管理对象

  新居民积分制是指对在桐乡市就业、经商的新居民按照综合素质和实际贡献等进行积分评估积分高者可享受本市入学、入户等特定公共服务和待遇的制度。依照本办法纳入积分制管理的对象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基本申请条件且本人提出申请的非桐乡市户籍居民。

  第三条 指导原则

  新居民积分管理遵循激励引导、属地管理自愿申请、综合评分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管理部门 市新居民事务局负责本市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办法实施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各镇(街道)、振东新区、经济开发区新居民事务工作机构为新居民积分制管理的组织实施机构负责受理、初审和办理工作。市发改、经信、教育、科技、公安、财政(税务)、人力社保、建设、商务、卫生、人口计生、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新居民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可以申请纳入积分管理。

  (一)持证限,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1(含)以上;

  (二)居住条件,在本市有固定住所;

  (三)社会保险,参加市内外城镇基本养老保险1(含)以上;

  (四)信用记录,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五内无刑事犯罪记录。

  第六条 积分申办条件

 ←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新居民按照综合素质和实际贡献情况进行积分评估管理评估内容分龄、文化程度、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参保情况、居住情况、专利创新、表彰奖励、社会贡献、投资纳税、急需人才、居住登记、违法行为等十二个方面(详见附件1)。

  第三章 受理审核

  第七条 积分申请

  新居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向基层新居民事务工作机构提出纳入积分制管理的申请按规定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供身份证件和积分制管理计分所需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详见附件2)。

  第八条 受理审核

  基层新居民事务工作机构在受理新居民积分制管理申请后负责对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给予计分并报新居民事务局核准。新居民事务局在收到相关材料后召集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核或通知各相关部门开展书面审核审核结果通报基层新居民事务工作机构。

  第九条 公示

  在经过审核后对拟列入公共服务享受对象的个人情况和积分分值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对公示对象有异议或受到举报投诉的受理机关应及时组织核查核查结论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并通报新居民本人。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条 新居民积分结果按从高到低的顺序排列所得名次作为新居民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是否享受特定公共服务的主要依据。特定公共服务项目的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实际对服务项目的积分对象、享受范围、数量限额等内容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并及时对外公布。

  第十一条 积分累计

  达到申请公共服务项目规定分值的新居民在规定时间内应当办好相关手续逾期将视作自动放弃。

  第五章 动态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建立新居民积分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参加积分制管理的新居民有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确认后纳入个人积分档案调整累计积分。如已纳入积分制管理的新居民有违法犯罪或其他违法行为的受理机构应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新居民户口迁入本市后对其积分制管理自行终止。

  第十四条 申请人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一经发现不予纳入积分制管理;如已纳入积分制管理的终止其积分管理对象资格三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五条 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在镇(街道)、振东新区、经济开发区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相关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利用积分制管理工作之便收受利益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舆论监督不得违背客观事实进行评分。如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新居民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6月10日起施行。

  附件,

  1.桐乡市新居民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

  2.桐乡市新居民积分制管理相关计分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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