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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集体户口转个人户口新政策途径材料以及办理流程
惠州市集体户口转个人户口新政策途径材料以及办理流程是太阳教育网为大家提供的一篇最新惠州市集体户口转个人户口的政策说明文章向大 家展示了最新的集体户口转个人户口的条件需要准备的材料以及流程等等由于该政策还 未接到正式的更新通知故继续沿用此份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集体户口转个人户口需要的材料,
1、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有贷款的为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发票所有的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集体户口卡原件此件没收不退。
4、本人身份证原件。
5、新立户还需物业开一张证明。
6、非明示所有权人需提供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结婚证、出生证之类的证明。
集体户口转个人户口程序,
1、符合户口迁移的条件持集体户口本或户口页、身份证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
2、持户籍证明(和符合户口迁移的条件的证件如,房本等)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准迁证”;
3、持准迁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4、持迁移证到迁入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落户。
(一)收养小孩入户。
1.准入条件,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可申请收养小孩入户。
2.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书;
(2)收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被收养人已入户的提供户口簿和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4)县级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登记证。
(二)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入户。
1.准入条件,
←合国家、省、市法规、政策规定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士官、复员、退伍军人可申请入户。
2.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1)复员、退伍军人回原籍入户提供市、区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证明;
(2)复员、退伍军人异地入户提供省、市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入户介绍信;
(3)转业军人入户提供市、区政府军队转业干部或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和组织、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介绍信;
(4)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5)迁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
(6)新立户的提供房产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三)学生入学、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入户。
1.准入条件,
(1)公民考取我市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自愿迁移户口的可申请入户(集体户);
(2)原本市户籍公民到外地就读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已将户口迁到院校、技工学校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的可申请入户。
2.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1)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录取的学生入户,
[1]新生录取通知书;
[2]录取新生名册;
[3]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移证。
(2)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入户,
[1]所在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移证;
[2]毕业证或所在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出具的退学、休学证明;
[3]迁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
(四)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已被注销户口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入户。
1.准入条件,
原具本市非农业户口20038月7日前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已经被注销户口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或假释、保外就医回原籍入户的可办理入户。
2.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1)释放证明书或解除劳教证明书或假释、保外就医的有关法律文书;
(2)迁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
(3)新立户的提供房产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五)录(聘)用、调入人员入户
1.准入条件,
←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本人及其父母、配偶、未成子女可申请入户,
(1)符合惠州市城镇户口准入基本条件规定的学历、职称、职业资格和龄要求经市、区组织、人事部门确认被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调入的;
(2)由市、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确认市、区企业录(聘)用、调入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符合龄规定的中、高级人才,
[1]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的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的人才;
[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下的人才。
(3)由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调入的职工以及企业录(聘)用、调入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符合龄规定的技能型人才,
[1]具有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普通高中以上学历并有高级职业资格的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下的技能型人才;
[2]具有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普通高中以上学历并有中级职业资格的男40周岁、女35周岁以下的技能型人才。
(4)经市、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劳动保障部门确认本市紧缺专业或用人单位急需的男40周岁、女35周岁以下的人才(含技术工人);
(5)以下三类人员不受龄限制,
[1]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以及国内外学术、科学技术带头人;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的专利、发明或者专有技术的人才;
[3]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专家。
2.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1)市、区组织、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
(2)录(聘)用、调入单位的入户证明;
(3)居民身份证;
(4)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居民身份证;
(5)未成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六)华侨、港澳台同胞定居入户
1.准入条件,
在我市有合法住所的华侨、港澳台同胞、恢复了中国国籍的外籍华人已依法领取有关部门签发(批准)的证件(证明)的可申请入户。
2. 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为华侨的提供省公安厅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3)申请人为港澳同胞的提供市、区公安局的批准定居证明和回乡证、身份证;
(4)申请人为台湾同胞的提供省公安厅签发的台湾居民定居证;
(5)申请人为恢复了中国国籍的外籍华人的提供公安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
(6)以上人员投靠亲属入户的还需提供亲属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7)新立户的提供房产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七)出国(境)已注销户口人员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1.准入条件,
原本市户籍公民因私出国(境)超过6个月、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人员超过1已被注销户口的回国(入境)后可申请恢复户口。
2.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1)出入国(境)有效证照;
(2)户籍底册(由入户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查核并复印)或原户籍证明;
(3)新立户的提供房产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八)省、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由本市安置、入户的其他人员
1.准入条件,
←合省、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由本市安置、入户的人员可以申请入户。
2.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省、市政府文件规定材料及相应的证明个人身份的户籍材料。
(九)家庭团聚入户
1.夫妻投靠。
(1)准入条件,
◎妻分居两地(不同省、市、县、区)被投靠方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不受婚龄、龄限制可申请夫妻投靠入户。
(2)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书;
[2]夫妻双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结婚证;
[4]迁出地县级或乡(镇、街道)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
2.子女投靠父母。
(1)准入条件,
[1]与父(母)分居两地的未成子女或在校学生可申请投靠父(母)入户;
[2]成子女照顾父(母)亲以父(母)亲身边无子女以及与父母共同生活为条件允许一名成子女及其配偶和未成子女入户。
(2)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1]未成子女或在校学生投靠入户的提供以下材料,
①入户申请书;
②出生医学证明;
③父母的结婚证;
④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子女的户口簿和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⑤属在校学生的由所在学校出具的在校证明。
[2]成子女照顾父母入户的提供以下材料,
①入户申请书;
②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③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未成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④迁出地县级或乡(镇、街道)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
3.父母投靠子女。
(1)准入条件,
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与子女共同生活为条件不受父(母)户口所在地有无子女的限制。
(2)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书;
[2]被投靠子女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凭据或证明书。
(十)随军家属入户
1.准入条件,
驻惠部队军官、文职干部符合部队有关随军条件规定的其配偶、未成子女经驻惠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随军入户。
2.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1)驻惠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现役军人身份证明;
(2)随军家属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
(4)未成子女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5)成人提供迁出地县级或乡(镇、街道)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
(6)居住在营区以外、新立户的提供房产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十一)购房或自建房入户
1.准入条件,
在我市范围内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或合法自建房已办理房产证或银行按揭购房凭证的本人及其父母、配偶、未成子女(在校学生及独生子女不受此限制)可申请入户。
购买商品房或自建房申请入户的其房产必须具备居住的基本条件并经公安机关编定门牌号码,一个门牌或房号(即一个单元)只允许一名产权人及其相应的直系亲属入户;两人以上(不包括夫妻及父母与未成子女)共同购买一套(幢)房产的只允许其中一名产权人及其相应的直系亲属入户。
2.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的房产证或银行按揭购房凭证、购房发票、购房合同书;
(3)自建住宅尚未办理房产证的提供土地使用证或国土部门有关证明、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4)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未成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
(5)申请人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如带亲属入户须证明关系);
(6)成人提供迁出地县级或乡(镇、街道)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并经现居住地县级或乡(镇、街道)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查验合格的婚育证明。
(十二)在我市兴办实业、为公益事业捐赠入户
1.准入条件,
(1)在本市有固定经营场所并连续合法经营满2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合伙人(股东)及其父母、配偶、未成子女可申请入户;
(2)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以及境内公民在我市投资经商或兴办企业纳税12万元以上或为我市公益事业一次性捐赠1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一名境内直系亲属申请入户。
2.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书;
(2)以投资、经商申请入户的提供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如营业执照不能直接反映申请人为投资者、股东身份的应同时提供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出具的投资者、股东身份证明及连续2以上合法经营证明;以捐赠申请入户的提供受捐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一内的捐赠证明;
(3)房产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4)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5)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居民身份证;
(6)未成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7)父母随迁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及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凭据或证明书;
(8)以本项准入条件(2)申请的同时提供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凭据或证明书;
(9)成人提供迁出地县级或乡(镇、街道)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并经现居住地县级或乡(镇、街道)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查验合格的婚育证明。
(十三)在我市常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入户
1.准入条件,
在我市就业在市内有合法住所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入户,
(1)龄在35周岁以下连续3在我市居住就业同时已缴纳社会保险金或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满3。
(2)男40周岁、女35周岁以下连续2以上在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从事特殊性、危险性、保密性强工作的特殊岗位或在其他行业中从事高空架线、高温、井下、野外作业等满2同时已缴纳社会保险金的人员。
(3)为我市社会治安、经济建设做出重大贡献受到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嘉奖或获得区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员工称号及科研成果奖的人员。
2.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以本项准入条件(1)申请的同时提供市或区公安机关签发的最近连续3以上的暂住证、市或区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就业证、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如地税部门发出的连续3以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不能反映最近连续3以上的完税情况的应同时提供地税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4)以本项准入条件(2)申请的同时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作岗位证明、市或区级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就业证和缴纳社会保险金的证明材料;
(5)以本项准入条件(3)申请的提供市或区政府颁发的表彰、嘉奖证书、证明;
(6)迁出地县级或乡(镇、街道)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并经现居住地县级或乡(镇、街道)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查验合格的婚育证明;
(7)新立户的提供房产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