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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父母随迁子女迁户口新政策途径材料以及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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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适应吴江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国家和省、苏州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全区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凡居民在我区登记的户口统称为“居民户口”。
第三条 在本区申请户口迁移实行条件准入制。凡在本区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基本条件的人员要求将户口从外市迁入本区的经有关部门受理符合本办法的准予迁入。
第四条 在迁入地无直系亲属的18周岁以下人员不予准迁。迁入人员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相关政策并经区人口计生部门核准。
第五条 苏州市其他区申请迁移至本区及在本区范围内申请迁移的实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准入登记制度。(大市范围比如从张家港到吴江有住所即可~)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合法固定住所是指,申请迁移人在本区居卓屋属于自己的产权房屋。(一定要有住所)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是指,申请迁移人在本区或苏州市其他区通过合法手续取得的各类工作且签订劳动合同或持有工商执照、参加社会保险有一定经济来源包括退休人员退休工资等其他合法的社会保障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低于本区最低生活保障线。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是指,申请迁移人在外市城镇无业或农村的配偶。
第九条 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外、境外取得学位的留学人员
(三)具有中级职称或本科学历且龄男性40 周岁以下、女性35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四)被单位合法聘用连续工作满2 以上同时段参加社会保险、缴纳卓公积金具有大专或中专学历或技(职)校毕业生且龄在30周岁以下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 (五)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的毕业研究生、本科生、大专生及本区生源的中专和技(职)校毕业生 (六)因家庭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干部(职工)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子女 (七)生产急需经考核符合要求引进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第十条 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公安机关受理,
(一)在本区或苏州市其他区个人投资实收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并合法经营3以上或近3累计纳税人民币20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3 以上并在本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允许其本人、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及其未成子女迁入 (二)购买本区成套商品卓75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3 以上且被本区或苏州市其他区单位合法聘录用3 以上同时段参加社会保险具有合法稳定经济收入的允许其本人、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及其未成子女迁入;(原户口在外市的对学历没要求的 (三)购买本区成套商品卓75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3 以上在本区或苏州市其他区经商、兴办企业3以上近3 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3以上允许其本人、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及其未成子女迁入
(四)投靠父亲或母亲符合随迁条件的未成子女;
(五)结婚后需投靠的外市城镇无业或农村配偶了
(六)需投靠子女的城镇退休(无业)父母或农村男60周岁、女50 周岁以上的父母;( (七)符合准入条件迁移后的人员申请父母投靠的需自迁入后满5 以上方可提出投靠迁移申请且迁入后人均卓面积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低于本区最低标准;(
(八)需公安机关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八)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上述(一)至(三)项人员除本人户口准迁外允许其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及未成子女随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