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即墨市人才引进落户新政策条件途径材料以及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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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市人才引进落户新政策条件途径材料以及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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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墨市引进优秀人才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 吸纳国内外优秀人才 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根据国家、 省和青岛市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优秀人才 是指通过正式办理相关手续 从本市行政区域外来即墨工作的以下人员, (一) 中国科学院院士、 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 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专家 “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 国家级人选 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国家级学科(技术) 带头人等;

  (三)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专家 省级学科(技术) 带头人等;

  (四) 地市级及以上区域学科和行业内较有影响的专家;

  (五) 掌握行业核心技术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且能突破科研关键技术的境内人员和留学归国人员;

  (六) 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 在学术、 技术领域有较高造诣和较突出成果的人员;

  (七) 本市文教卫生、 经济管理、 公共服务等事业单位特需的专业人才;

  (八) 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特需 具有特殊专长的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属各类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 管理的事业单位) 在本市注册的各类企业、 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二章 引进形式及措施

  第四条 拓宽引进优秀人才渠道。 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定期组织用人单位通过外出招聘、 网络招聘、 猎头招聘、 公开招考等形式 引进各类优秀人才。

  第五条 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方式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 除正式调入外 还可以采取签约聘用、 技术合作、 技术入股、 合作经营、 投资兴办实体等柔性流动方式引进人才。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设立博士后工作站、 专家工作站、 技术中心等科研机构吸纳优秀人才。上述机构引进优秀人才 经认定后 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一次性给予10万元科研资助经费。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优秀人才来即创新创业发展。 对带技术、 项目、 资金来即创新创业发展的国内外优秀人才 根据其技术水平和贡献大小 一次性给予10—50万元奖励资金。

  第八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正常调动 本人辞职到本市工作的优秀人才 与用人单位签订5以上用人合同 工作满1后经考核合格者 可重新建立人事档案 承认原身份 工龄连续计算。

  第三章 待 遇

  第九条 来本市工作的优秀人才 本人及其父母、 配偶、 未成子女可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户口需保留原地的 在本市定居且工作满1 可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 属义务教育阶段的随迁子女 由教育部门按照本人意愿优先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 免收一切额外费用。

  第十条 采取组织安置、 单位协助和个人联系相结合的方式 妥善安置引进优秀人才的随迁配偶。 调入本市企事业单位的优秀人才 与单位签订5以上工作合同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 其配偶原为外地机关事业在编人员且本人提出随调意愿的 可按照其原单位性质对口接收安置 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一条 对正式调入本市工作1以上 且与用人单位签订5以上用人合同的部分优秀人才 实施购房安家补贴,

  1、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 款的 给予购房安家补贴100万元;

  2、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 款的 给予购房安家补贴50万元;

  3、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 款的 给予购房安家补贴30万元;

  4、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四) 款的 给予购房安家补贴20万元;

  5、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五) 款的 给予购房安家补贴15万元;

  6、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六) 款的 给予购房安家补贴10万元。

  购房安家补贴按照每20%的比例分5发放; 同时具备多项条件者 按照就高原则发放; 夫妻双方同属引进的优秀人才 按一方全额、 一方半额的标准发放。

  第十二条 对引进到本市工作并落户 且与用人单位签订5以上用人合同的优秀人才 可申请购买限价商品卓; 对引进的无房居住的优秀人才 可申请租住公共租赁卓。

  第十三条 引进到事业单位工作的优秀人才 原有职务的 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德才表现 按规定程序认定其适当职级待遇。

  第十四条 引进到企业的优秀人才 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 引进到事业单位的优秀人才 档案工资按国家工资政策核定 经双方协商一致 允许实行协议工资、 绩效工资。

  第十五条 企业引进且聘用的优秀人才薪在10万元以上的 市财政按其上一年度所缴纳的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为期三的奖励。

  第十六条 调入本市工作的优秀人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首次聘任不受岗位限制; 没有职称的 比照同岗位相同资历条件人员享受待遇。

  第十七条 本市引进的优秀人才每可享受一次免费健康查体。

  第四章 管理制度和经费保障

  第十八条 引进优秀人才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能各负其责。 成立市人才评价委员会 负责对优秀人才进行评价认定 优秀人才经市人才评价委员会认定后发给引进优秀人才证明书 作为办理引进手续和享受优惠待遇的依据; 市人才评价委员会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市组织人事部门是人才引进的主管部门 负责优秀人才引进的宏观管理、 组织协调和政策支持; 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的主体 负责编制本部门、 本行业人才引进计划 做好引进人才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 建立优秀人才引进计划管理制度。 用人单位引进优秀人才须提前向人事部门申报计划 原则上底申报一次 特殊需要的可随时申报; 人才引进计划报经市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 组织招聘。

  第二十一条 建立优秀人才信息库 为全市人才资源开发提供信息资源支持; 健全优秀人才服务体系组织人事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要加强与优秀人才的联系沟通 切实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第二十二条 建立优秀人才业绩考核评估制度。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每组织对引进的优秀人才进行考核 经考核不合格或不能发挥相应作用者取消优惠待遇。

  第二十三条 加大引进优秀人才经费投入力度。 设立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 每根据优秀人才引进计划核定经费数额 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由市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管理 用于优秀人才的引进、 奖励、 资助和补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涉及人才评价认定、 资金管理使用、 随迁配偶安置、 购房安家补贴发放等配套实施细则 由市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 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市以往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者 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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