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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湘西新生儿落户政策入户手续准备材料及上户口办理
本文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新生儿落户政策入户手续准备材料及上户口办理流程是由太阳教育网为您精心整理由于该政策正还未正式更新所以沿用以下的最新版政策,项目名称,出生医学证明办理
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建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建实施办法
办理程序及材料,
1、助产机构接收孕产妇住院时应当向孕产妇或家属发放<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告知书。
2、出生医学证明的填写依据分娩登记本、父母身份证及户口簿家庭住址以户口簿为准(流动人口以落户地址为准)。分娩登记本作为核查、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依据之一应当妥善管理永久保存。
3、凡户口在外地的产妇在湘西州助产机构分娩助产机构应当依据分娩登记本和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
4、未在助产机构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由户籍所在地妇幼保健机构负责签发。签发时应当核实有关情况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2)具备下列材料之二者可作为亲子关系的旁证,
①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社区民警出具的盖有公章和签字的证明材料和当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机构出具的盖有公章和签字的证明材料。
②具有鉴定资格的相关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③助产机构出具分娩证明并有接生人员签字和助产机构公章。
初审合格后打印出生医学证明待接生人员签字后复审盖章生效。
5、因出生医学证明遗失等原因要求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当由户籍所在地妇幼保健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⑴出生医学证明原签发助产机构提供的新生儿出生时的基本情况、病历号、原编号的证明并且加盖原助产机构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公章;
⑵父母双方或监护人户口簿及身份证;
⑶持在团结报登载的出生医学证明遗失声明。经核实情况属实可予补发。无接生者签字应由原助产机构医务科负责出具证明并盖公章由由户籍所在地妇幼保健机构保存。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均在其副页上注明“补发”字样。
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只适用于19961月1日以后出生者。
6、自20091月1日起湘西州境内的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实行信息化、网络化管理用其他方法填写的均视为无效。
收费情况,免费办理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建第六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建实施办法第七章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