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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德清县人才引进落户新政策条件途径材料以及办理流程
德清县人才引进落户新政策条件途径材料以及办理流程是太阳教育网为大家提供的一篇最新德清县人才引进落户口的政策说明文章向大家展示了最新的人才引进落户口的条件需要准备的材料以及流程等等由于该政策还未接到正式的更新通知故继续沿用此份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实现德清县“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确定的目标现就进一步做好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重点对象,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人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员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
(三)省“151人才工程”培养人员及外地同类别人员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专家;
(四)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五)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六)具有以上(一)至(五)项同等学历、学位、知名度的归国留学人员;
(七)市“1112人才工程”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人员及外地同类别人员享受市政府技术津贴人员市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专家市级优秀科技工作者;
(八)高级技师;
(九)紧缺急需专业具有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人员。
第二条 用人单位采取调动、安置、科研和技术合作、技术入股、合作经营、聘请顾问等多种方式大力引进和培养人才。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要留出一定比例的职位专门用于招聘高层次人才并按德清县县属事业单位招聘高层次紧缺急需人才暂行办法(德政办发〔2007〕127号)的规定执行。其中满编、超编的事业单位引进紧缺急需高层次人才的可不受单位编制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限制以“先进后减”的办法在自然减员中冲抵但两内减员必须到位。
第三条 县属事业单位引进第一条(一)至(七)项人才以及按德清县县属事业单位招聘高层次紧缺急需人才暂行办法的规定引进的人才经认定后其当缴纳的个人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奖回给本人。
第四条 对进入我县企业工作并签订五以上聘用合同的第一条第(一)至(八)项人才(不包括柔性引进的)给予一次性专项补贴具体标准为,第(一)项人才每人60万元第(二)项人才每人40万元第(三)项人才每人12万元;第(四)项人才每人10万元;第(五)项人才每人5万元;第(六)至(八)项人才每人3万元。专项补贴分5到位由县人才专项资金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经认定后其补贴缴纳的个人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奖回给本人。
第五条 按本意见引进的各类人才就业前人事关系可委托本县人才交流中心负责代理。需要重新建档的可以为其办理重新建档手续并确定其工龄。其随迁父母、配偶、子女准予在县内任何地点入户其未成子女转入本县中小学或幼儿园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入学(园)收费按本县同类学校学生标准执行。
第六条 按本意见引进到企业工作的各类人才均享受“五大保险”(工伤、医疗、养老、失业和生育)待遇其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可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平均缴费基数的100%—150%确定也可按照上年度省平均工资的60%—300%确定由社会保障部门具体承办。
第七条 按本意见引进的第一条第(六)项人才其薪酬可依据合作形式和业绩贡献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在国外取得执业资格的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可按国内相对应的资格直接推荐确认;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可按有关规定推荐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第八条 引进的留学人员来本县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可与本人出国前工龄和在国外攻读硕博士学位限等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若其本人在国外攻读硕博士前未参加工作的在攻读硕博士学位的限可视作工龄与来我县工作时间合并为连续工龄可作为工资认定和晋级的依据。
第九条 按本意见引进的各类人才从事科研工作的采取一人一议办法给予专项科研启动经费。在县外取得的科研成果在本县转化应用的可申报本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其他携带高科技开发项目、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创办领办高新技术领域的合资合作或独资项目的人才其项目立项或按有关政策规定由县科技资金提供资助的予以优先安排。
第十条 进一步加强科技创业园、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等载体建设增强吸纳高层次人才的能力。经批准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由县科技资金给予1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工作期间由县人才专项资金每月给予1000元/人的技术津贴。
第十一条 创造条件赴国(境)外开展项目推介和人才招聘活动大力拓展与境外中介机构和信息咨询机构的合作加大国外智力的引进力度。企事业单位引进国(境)外智力的由县人才专项资金予以专项资助。对列入引智项目的给予国家和省资助额度30%的补助;没有国家和省经费资助属非专家组织推荐项目的给予1.5万元经费资助;属专家组织推荐项目的给予1万元经费资助。
第十二条 对新入选的“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科学、技术管理专家”、“浙江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科技人员”连续三每月给予2000元技术津贴;对新批准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按其所获得的奖金数额给予等额匹配奖励并享受相关级别医疗待遇;对新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和省“151人才工程”培养人员三内每给予1.5万元的经费资助;对新入选市“1112人才工程”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人员经考核合格三内每月给予800元技术津贴。上述奖项如一人获得两个及以上的则按高者享受。所需资金由县人才专项资金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
第十三条 重视高层次人才的继续教育和知识更新工作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的能力建设。国家公务员培训教育工作严格按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组织实施。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严格执行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每人每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12天。政府支持和鼓励用人单位与各高校协作在职培养各类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企事业单位每用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专款专用。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学习获得硕士、博士学位并继续与本县企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三以上给予硕士2万元、博士6万元的奖励分三发给县人才专项资金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
第十四条 县有关部门对县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人员的科研课题应优先立项并在科研经费上重点扶持;县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不受学历、资历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限定可以破格评审。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得高职低聘。
第十五条 政府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人才公寓为部分引进人才提供住宿条件;鼓励企业在现有的规划住宅区内通过市场竞争途径取得土地建造人才公寓以改善高层次人才的生活条件。其费用经认定可列入生产成本。
同时按本意见引进的各类人才优先享受卓公积金贷款和廉租房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完善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建立跟踪服务制度掌握高层次人才工作、生活状况及时调整服务办法和支持政策。关心高层次人才的身心健康建立德清县高层次人才健康服务绿卡制度。同时对于第一条(一)至(七)项人才每两由县委组织部、人事部门统一组织一次健康检查;(八)至(九)项人才由所在单位组织健康检查。
第十七条 按本意见用于人才引进和培养、开发的各项费用除已明确经费渠道外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列入经营成本税前列支;机关及其他事业单位按原来渠道列支有预算外资金的可在集中前扣除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专项资金补助。
第十八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德清县引进和培养高素质人才实施办法(德政发〔2004〕36号)文件同时废止。